每日一法第790期: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簡介

某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高科技項目,中達公司與某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已實際佔有、開發建設涉案工業用地。在中達公司積極投資建設過程中,當地政府調整了包括中達公司涉案土地在內的200餘畝用地規劃。涉案土地被政府單方收回並由某某縣國土局另行高價出讓,由其他公司拍得並開發房地產。中達公司的投資建設被拆除,其損失未獲賠償。中達公司於是以某某管委會和某某縣國土局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那麼,法院是否會支持該主張?

以案釋法

中達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獲得賠償。本案屬於出讓合同糾紛問題。根據合同法第83條法定解除的適用條件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出讓土地使用權給中達公司,後又單方收回另行出讓給案外人,導致涉案出讓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客觀上終結了招商引資進程,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中達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此外,根據合同法113條規定中達公司有權要求其賠償。

法條鏈接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特殊情況下的行使法定解除權最主要的是明確有解除權的是哪一方,以下列5種主體為例:

1、分期付款出賣人。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2、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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