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买猎枪相约打猎 两“猎友”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陈某甲与陈某乙在闲谈中提出购买猎枪用于打猎,双方约定好后,由陈某乙出资人民币2000元,由陈某甲在岳阳县村民“张三”(化名,待查)处以人民币1000元购得猎枪一把,剩余的钱购买了猎狗一条。陈某甲购得猎枪后与陈某乙在岳阳县乡村打猎了几次。因陈某乙长期在外打工,猎枪一直存放在陈某甲家中。2018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陈某甲家中查获疑似猎枪一支。经鉴定,该疑似猎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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