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平等並非口號,“瀆職罪”是共同監督機關工作人員的利刃

很多時候,人們都覺得上訴無門,找不到出路,總是覺得“官官相護”,無法為自己維權,其實不然,國家的法律早已經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給了明確的規範和規定,瀆職罪就是一項檢查機關工作人員工作的利刃,需要了解和熟知。

人人平等並不是一個口號。

人人平等並非口號,“瀆職罪”是共同監督機關工作人員的利刃

什麼是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主體要件: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 瀆職罪宣傳 瀆職罪宣傳 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範疇,司法實務中出現了協管、協警及治安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託從事公務的現象。為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了進一步的擴大解釋: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客體要件

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主觀要件

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於故意,少數出於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

客觀要件

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人人平等並非口號,“瀆職罪”是共同監督機關工作人員的利刃

舉報瀆職找哪個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由此可見,瀆職罪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只能向人民檢察院報案。

人人平等並非口號,“瀆職罪”是共同監督機關工作人員的利刃

最新的瀆職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濫用職權案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翫忽職守案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翫忽職守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洩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案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洩露國家秘密的;

  5、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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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員案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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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平等並非口號,“瀆職罪”是共同監督機關工作人員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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