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借錢者為取信於出借人,往往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者找一位擔保人作保。
假如借錢者無意或無力還款,擔保人需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擔保人在該次借款的過程中被欺騙,擔保還有效麼?如被捲入詐騙,會陷入更危險境地麼?
作為擔保人發現被騙,如能舉證證明當事人的串通與騙取事實,可以主張免除擔保責任。
據《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
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保證的。
不小心被騙,擔保別人詐騙銀行貸款怎麼辦?
擔保人提供虛假擔保的
行為人利用保證人的信用進行詐騙,保證人因而成立共犯的,只存在於保證人明知行為人意圖詐騙貸款的情形。
如果保證人僅對行為人騙借貸款明知,而對其非法佔有目的並無認識或不應當由認識,則不能成立共犯,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其與行為人之間不具有成立共犯的“共同故意”。
擔保人提供真實擔保的
一般來說,只要擔保人提供真實有效的擔保,無論貸款人是不是騙貸,都不影響銀行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擔保人只要肯代還,反正銀行不會受到損失,便不會起訴擔保人貸款詐騙罪共犯,甚至連騙貸者本人也不會起訴。擔保人只能自己走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但是從貸款詐騙罪的構成來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下任何一個行為,使銀行陷入認識錯誤並處分了銀行資金,行為人即構成貸款詐騙。
編造引進資金、
編造項目等虛假理由;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
或其他方法
經驗總結
債權人知曉借款的真實用途,跟借款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應當向保證人披露。
從事商業活動,應以誠信為本,切勿心存僥倖。不要等對方主張免責才追悔莫及。
並非只有債權人積極實施了對保證人的欺詐行為時,保證人才能主張免責。
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欺詐,既包括積極實施某一欺詐行為(如捏造事實),也包括消極的欺詐行為(如隱瞞真相、知情不報),其中任何一種都可構成保證人主張免責的事由之一。
債務人對保證人實施欺詐,債權人對此不知情的,保證人不得以此主張免責。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受欺詐方(保證人)請求撤銷欺詐行為的前提條件之一也是“對方(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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