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不同情形结果不一

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房产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有的人认为,婚后取得的房产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即便房产是婚后所得,房款如何支付、产权登记等都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影响。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杨某(女)与黄某于2009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第二年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杨某与黄某自2015年8月21日开始分居。此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8年8月13日,杨某诉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黄某离婚,并依法分割位于洛江区的两套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黄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5年8月21日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且黄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明确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杨某请求与黄某离婚,予以支持。

那么,诉争的两套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房产一>>>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经审理查明,位于洛江区A小区的诉争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黄某、杨某,黄某父母出资首付款81120元及装修款55000元,由双方共同还贷,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

该房产现由黄某及其父母居住,银行按揭借款人为黄某,归黄某所有为宜,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由黄某负责偿还。黄某父母出资首付款81120元及装修款55000元,黄某无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规定,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综合该房产的升值率、杨某共同还贷金额等,法院酌定由黄某支付杨某补偿款25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为此,位于洛江区A小区的诉争房产应为黄某、杨某的共有财产。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2日讯

房产二>>>

父母赠予儿女单方 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洛江区B小区的诉争房产是黄某与杨某婚后由黄某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黄某名下,认定为黄某父母对黄某的赠与,该房产系黄某个人财产。因此,杨某请求分割该房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杨某与黄某离婚,位于洛江区A小区的诉争房产归黄某所有,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由黄某负责偿还,黄某应支付给杨某补偿款25万元。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位于洛江区B小区的诉争房产为黄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黄某名下,因此可认定该房产是黄某父母对黄某的赠与,是黄某的个人财产。

案例二:

婚后个人出资买房

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陈某与郑某于200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郑某以其个人名义购置了址在泉州市泉港区某小区住宅一套,价值30多万元,郑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以其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后被告按期偿还贷款,并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个人名下。

此后,陈某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泉港法院,要求与郑某离婚,并要求分割登记在郑某名下的泉港区某小区住宅。

该案在泉港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陈某与郑某自愿离婚,陈某与郑某共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址在泉港区某小区住宅一套归郑某所有,郑某应支付陈某上述房屋折价款16万元,由郑某负责偿该房产尚欠某银行的按揭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虽然所购房产的购房款均是其交纳的,房产也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未列陈某为共有人,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郑某以该收入购置的房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产不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双方也未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故诉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案例三: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房子该怎么分割

马某用个人积蓄全款买下了一套商品房, 但因为买的是期房,买房后一直没能入住。直到马某与陈某某结婚两年后, 开发商才交房并为马某办理了产权证。妻子陈某某用婚后的积蓄精心装修, 还购置了全套家具家电。此后,因孩子出生,陈某某和婆婆在照顾孩子方面分歧频出。最终,陈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住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马某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马某的个人财产,不因马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而发生转化。陈某某对房屋的装修符合不动产添附的规则,装修费用和家具家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房屋归马某所有,由马某补偿陈某某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陈某某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 《婚姻法》 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 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 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马某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 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 该房屋仍应当为马某的个人财产。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孙玫芳 钟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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