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遠一公職人員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一審宣判!


11月8日,定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依法在定遠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定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執法人員、被告人親屬近五十人參加庭審。

本院指控,被告人李某2011年11月至案發擔任定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拂曉鄉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所副所長,2016年被抽調至定遠縣依法整治砂石行業工作指揮部執法大隊池河中隊,職責為查處池河鎮境內盜採砂石違法犯罪活動。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定遠縣依法整治砂石行業工作指揮部執法大隊池河中隊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採用打電話、發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向盜採砂石人員趙某某、王某某、李某、餘某某通風報信,透露池河中隊巡查路線、地點、人員、車輛、巡查安排等信息,成功幫助以上人員逃避查處;為感謝犯被告人李某,趙某某、王某某、李某、餘某某送被告人李某十餘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賄賂十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履行查禁盜採砂石違法犯罪職責過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當以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控辯雙方就案件相關事實、證據、自首認定等進行了辯論,經過定遠縣人民法院三小時庭審,法院當庭對李某做出兩罪成立、數罪併罰的決定,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兩年。

定遠一公職人員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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