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法院:路怒症让原被告都受损

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路怒症”司机打人案,判决被告田峰向原告王刚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976元。

2019年8月16日原告王刚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澄城县冯原镇长宁坡时,欲超前面被告田峰之子驾驶的轿车,但没有成功。王刚认为前车有别车嫌疑,遂加速超越前车,并将前车拦停。由于停车过猛,导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田峰头部碰到工作台上。原、被告遂下车与对方理论,两句不和便发生肢体冲突,在他人将原、被告拉开后,被告返回车内拿出一根橡胶棍,对原告进行击打,致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1114元。澄城县公安局对被告田峰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双方就民事赔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9月3日原告王刚起诉至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3494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人找到被告田峰,其辩称:其打人属实,但原告驾车拦停其车辆,原告也存在过错;原告误工费计算标准和方式有误,明显过多。在承办人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无果后,澄城县人民法院遂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田峰因超车琐事,对原告王刚进行殴打,其行为有重大过错,其在本次纠纷中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王孝刚驾驶车辆超车未果,本应采取诸如报警等方式合法理性维权,却开车将被告正在行使的车辆拦停,其行为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田峰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2976元,王刚应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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