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制定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话,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在征拆拆迁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说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太低,难以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那么,对于政府制定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话,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对于政府制定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话,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一般而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实际上系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对于政府制定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话,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据此,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在此类复议前置案件中,由于复议机关的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只能就该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起诉。

对于政府制定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话,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实践中,对于安置补偿的主张,当事人往往“不患寡而患不均”;而对于征收安置补偿,就安置补偿方案提起行政复议仅是众多维权方式之一,具体到案件中,当事人还是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订符合自己案件的维权方案,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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