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生无子无女,去世20年后,继子、继孙却来争遗产

凌某某本来在重庆工作,她的第一任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后来的丈夫陈某某,1987年12月22日,二人登记结婚,凌某某也搬到了昆明。

结婚时,陈某某的户口簿上只有他一个人,结婚后凌某某才知道,原来陈某某与前妻结婚时,前妻的3个子女,成了他的继子女。1997年,陈某某和凌某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单位的一套85.9平米的福利房。可惜到了当年12月,陈某某就因病去世了,也没住上新房。

新房建好后,凌某某一个人搬过去住,直到2001年,房产证办下来以后,凌某某才发现房产证上只有陈某某的名字。这可麻烦了,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凌某某很多事都办不了。2017年,她到房管局产权登记处要求换证,但房管局要求陈某某的继子女来表态。几十年没来往的继子女一听到分房产,争执就来了,凌某某只好诉至法院。

由于陈某某去世时无遗嘱,因此其遗产只能依照法律进行分割。庭审中,凌某某提交的《转让房产收入完税办结单》起了关键作用,五华法院认为,该《转让房产收入完税办结单》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是原告凌某某申报办理继承分析(各人)涉税事宜的合法凭证,能证明陈某某去世后,其继承税已经交付。

另外,五华法院还认为,陈某某与前妻结婚时,与三个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至于凌某某主张陈某某与三个继子女多年不往来的事实,和继子女的反驳,因双方都未能拿出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五华法院认定:

该案中的争议房产为凌某某和陈某某的婚内财产,凌某某拥有1/2份额,剩余的1/2份额为陈某某的遗产。而凌某某作为配偶,对陈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上述1/2份额中的70%归凌某某所有,剩余的30%由陈某某的继子、继女和继孙平分。凌某某共计占有该套房屋的85%,三被告各占5%。

他一生无子无女,去世20年后,继子、继孙却来争遗产

看完这个案例,可能有些人觉得凌某某有点亏,婚前对丈夫有子女且是继子女的事一无所知,丈夫去世后,多年不来往的继子女甚至继孙却出来争遗产,这么想是人之常情。但是陈某某死前没有留下遗嘱,他怎么想,谁都不可能再知道了。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只能根据现有事实,且只能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现有证据来做决断,小编觉得,普及遗嘱知识真的很有必要呢。

普法小知识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几点说明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几大原则

1、男女平等。

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由子女的下一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缺乏自主生活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5、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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