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行夜路,终被查获悔当初——长春交警双阳大队11月7日凌晨2时许查获一男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1月7日凌晨2时2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民警在长春市双阳区明江街与柏山路交汇处,对一辆号牌为吉AEXXX3的白色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黄某有明显的酒气,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人黄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呼气酒精值为147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随后控制黄某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抽取静脉血样化验。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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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行夜路,终被查获悔当初——长春交警双阳大队11月7日凌晨2时许查获一男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一经定罪将面临六个月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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