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行夜路,終被查獲悔當初——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1月7日凌晨2時許查獲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9年11月7日凌晨2時20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民警在長春市雙陽區明江街與柏山路交匯處,對一輛號牌為吉AEXXX3的白色轎車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黃某有明顯的酒氣,存在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嫌疑。面對民警的詢問,駕駛人黃某對自己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黃某呼氣酒精值為147mg/100ml,其行為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並涉嫌危險駕駛罪,民警隨後控制黃某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抽取靜脈血樣化驗。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醉酒駕車行夜路,終被查獲悔當初——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1月7日凌晨2時許查獲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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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行夜路,終被查獲悔當初——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1月7日凌晨2時許查獲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二款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黃某一經定罪將面臨六個月內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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