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微信群辱罵他人被拘留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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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無遮攔、造謠詆譭

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罵誰就罵誰

那麼

這話說的是痛快了

後果是違反法律了......

一男子在微信群辱罵他人被拘留七日

近日,永靖縣公安局查處一起在微信群內尋釁滋事案件,依法對嫌疑人姬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

10月21日,永靖縣峴塬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打電話報警稱:有一暱稱為“惜你如命、念你如初”的人在姬川村便民服務群中發佈侮辱和辱罵鎮政府工作人員的不良言論,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請求依法查處”。

接警後,峴塬派出所民警立即對此案展開調查工作。

一男子在微信群辱罵他人被拘留七日

民警調查發現,永靖縣峴塬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按照上級要求,在峴塬鎮姬川村便民服務群中通知全體黨員於當日晚9時收看中央一臺播放的《榜樣4》,到晚上9時33分許,姬某某在群裡發出惡意謾罵、攻擊詆譭的侮辱性語言信息。當民警在群中引導和制止時,姬某某又發出“你抓過裡嗎"的挑釁語言。

一男子在微信群辱罵他人被拘留七日

經民警依法審訊、姬某某陳述申辯及微信截圖證實,姬某某對自己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姬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一男子在微信群辱罵他人被拘留七日

微信群是公共場所,說話要遵紀守法、注意方式方法,不能隨意侮辱他人。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鬨鬧事,辱罵、恐嚇他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危害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惡意造謠,辱罵詆譭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法律解析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包括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尚不夠刑事處罰等),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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