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案件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如何認定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津01行終77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安全道**1門**樓。

負責人吳某,經理。

委託代理人紀某,天津天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南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青年路**增**。

法定代表人展某,局長。

委託代理人趙某,天津市南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幹部。

委託代理人張某,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天津市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公司第一分公司)因食品安全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9)津0104行初1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物業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紀某,被上訴人天津市南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南開區市監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展某及委託代理人趙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5日,南開醫院上報一起疑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被告立案進行調查,天津市南開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南開疾控中心)亦進行調查,經該中心核查,涉及五所學校的學生食用原告於2017年9月4日提供的餐飯,有多人發生腹痛、腹瀉,截至2017年9月7日就診人數計69人。經對原告處食樣及其向學校提供的盒飯取樣檢驗,其中的雞腿均檢出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在原告處的菜盆、切肉刀上檢出大腸菌群。該中心依據就醫病例的主要症狀、食用相同食物的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及對採集樣本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綜合分析,此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是學生食用了致病菌汙染的餐飯引起,該餐飯由原告配餐。被告經調查收集證據,認為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擬對原告給予行政處罰。2018年6月4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原告,告知擬處罰內容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3900元;罰款339000元。原告隨後提出聽證申請,被告於2018年7月17日舉行了聽證並予記錄。2018年8月6日,被告作出津市場監管開稽罰〔2017〕4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8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另,2019年1月,原天津市南開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更名為天津市南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其行政管轄區域內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有進行查處的職權。被告經調查,證據材料顯示原告在食品採購等環節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其向學生配送的餐飯被致病菌汙染,涉及五所學校的學生食用其配送的餐飯後,數十人因腹痛、腹瀉等就醫。原告提供的上述食品被學生食用,導致了該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被告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原告依法作出處罰,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提供的證據能證實原告行為具有違法性。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行為履行程序合法,裁量符合規定。原告要求撤銷被告對其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一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某物業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某物業公司第一分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物業公司第一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稱,1.被上訴人認定事實錯誤。南開疾控中心用事發次日9月5日的菜盆、切肉刀作為檢測對象得出事發當日9月4日食品汙染問題的結論錯誤,被上訴人據此認定上訴人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這一違法事實屬於證據不足,且上訴人已盡到查驗供貨者合格證明文件的義務。2.被上訴人裁量不合法、不適當,認定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錯誤。本案應以發病學生69人、致病雞腿單價2.8元及上訴人對五所學校債權實現情況來計算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被上訴人未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計算違法所得、貨值金額錯誤,未採納有明確裁量標準的規定,主觀評判事件影響,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某物業公司第一分公司請求二審人民法院:1.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南開區市監局辯稱,1.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此次事件是由於上訴人在食材引進、食品加工、食品配送這一配送整體過程中存在極為嚴重的食品汙染導致的。此外,上訴人在採購部分食品原料時未檢驗食品合格證明,也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並保存相關憑證。2.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上訴人的違法行為造成69人食品中毒,且均系未成年中小學生,社會影響極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從重處罰並無不當。上訴人在配餐過程中存在極為嚴重的食品汙染,故應以全部發往五所中小學校的供餐價格計算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被上訴人南開區市監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南開區市監局具有行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和主體資格。被上訴人南開區市監局在事發後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處罰前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組織聽證、依法延期、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並向當事人予以送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天津市市場和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行為程序合法。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二、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裁量是否合法,認定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南開區市監局提交的現場檢查筆錄、南開疾控中心出具的總結報告和檢測報告、對上訴人負責人吳某的詢問調查筆錄、食品原料供貨者的資質證明等證據能夠證實,因上訴人提供的供餐被致病菌汙染,導致了本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上訴人同時存在採購部分食品原料時未檢驗食品合格證明,也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並保存相關憑證的問題。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關於上訴人提出的南開疾控中心用事發次日9月5日的菜盆、切肉刀作為檢測對象得出事發當日9月4日食品汙染問題的結論錯誤的主張,本院認為,因南開疾控中心不僅在上訴人的切肉刀、切肉板上檢出嚴重超標緻病菌,還在生雞腿、盒飯留樣、發病學生糞便等多種樣本中均檢出嚴重超標緻病菌。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本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受害對象均是未成年學生,波及到五所中小學校,不僅損害了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還影響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安全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被上訴人結合上訴人實際售出配餐3390份、每份售價10元的事實,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上訴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3900元的同時,並根據從重情節,處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十倍的罰款339000元,裁量亦屬合法適當。關於上訴人提出的應以發病學生69人、致病雞腿單價2.8元計算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的主張,本院認為,因個體體質差異,上訴人提供的受汙染配餐並不必然導致每一位食用的學生出現明顯的不良反應,除69名學生髮病就診外,其餘學生未就診不能證明上訴人的其他配餐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同時,上訴人提供的雞腿被致病菌汙染,勢必導致整個盒飯受到汙染,單以發病人數或雞腿單價來認定違法所得、貨值金額,於法無據,於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關於上訴人提出的違法所得、貨值金額的計算取決於其對五所學校債權實現情況的主張,本院認為,因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和違法情節是被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其與五所學校之間債權實現情況,並不影響涉案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的認定。

關於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來認定違法所得的主張,本院認為,本案為食品安全行政案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第四十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的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算,半成品按原料計算,成品按銷售價格計算。”被上訴人依據上述規定認定本案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於法有據。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上訴人南開區市監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一審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天津市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勇

審判員  孔娟

審判員  劉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趙光明

書記員劉佳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食品安全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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