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年底了,往来账款中的这些税务风险,您注意到了吗?

往来账通常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是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务中,纳税人由于对往来账款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快到年底了,往来账款中的这些税务风险,您注意到了吗?接下来,笔者就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关规定通过3个案例给您提个醒儿~

一、与政府补助有关的往来账处理问题

案例1.2018年8月甲公司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发生重大损失,经申请于当年9月收到市财政局财政拨款300万元用于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当地财政部门对该笔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甲企业在取得该笔财政拨款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300万元

取得财政拨款后,甲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支出,2018年10月发生支出200万元,甲企业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收益 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200万元

截至2018年底该科目尚有余额100万元。那么,甲公司将因遭受自然灾害取得的财政拨款通过“递延收益”会计科目核算,会计与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会计处理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的300万元财政拨款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而且是针对企业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已发生损失的补偿,因此,在会计处理方面应计入当期损益科目核算,不能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处理。

税务处理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对该笔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该公司取得的该笔财政拨款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甲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300万元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与销售有关的往来账处理问题

案例2.甲特殊钢材加工生产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种钢材的加工冶炼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1日起,该公司在会计处理方面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该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与乙造船厂签订一批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1130万元(含税),购买方需提前支付全部款项,甲公司应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货物交付并经乙造船厂验收合格。甲公司取得预收账款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万元

贷:预收账款1130万元

甲公司收到预收款后于2019年8月20日将货物发出,金额1130万元(含税),成本支出共计880万元,该批货物乙造船厂均已验收合格并陆续投入使用。经与乙造船厂协商,甲公司拟于2019年12月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因此,甲公司在将货物交付后,继续将预收账款挂账。那么,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否存在问题呢?

会计处理方面:

因甲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在会计处理方面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收到预收款后于2019年8月20日将货物发出,乙造船厂均已验收合格并陆续投入使用。因此,客户乙造船厂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结合甲公司与乙造船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来看,合同具备具有商业实质、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等满足收入确认的必备条件。因此,甲公司应将取得的预收账款结转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甲公司收到预收款后已于2019年8月20日将货物发出且乙造船厂均已验收合格。因此,甲公司应在2019年8月所属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甲公司与乙造船厂销售合同已签订,收入、成本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019年8月20日已将货物交付且乙造船厂验收合格,甲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乙造船厂且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因此,已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应将取得的预收账款结转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甲公司拟在12月份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会造成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错误,从而带来滞纳金等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甲公司应在2019年8月20日将货物发出交付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1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80万元

贷:库存商品880万元

三、与投资者有关的往来账处理问题

案例3.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张某个人为其投资方之一。2018年5月,个人投资者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万元,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对于支付给张某的的借款,甲公司做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张某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张某将借款用于购买一套商品房,该套商品房的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张某本人。该笔借款张某一直未归还,甲公司将该笔借款做长期挂账处理。

那么,在本案例中张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相关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本案例中,投资人张某从甲公司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本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视为甲公司对张某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对张某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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