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路段恰好有人晒糧,晒糧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公路曬糧惹來官司

2018年10月,吳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搭載黃某和廖某)沿定遠縣張橋鎮某路段由東往西行駛,與該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的被告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吳某、黃某和廖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根據當時事故現場的照片顯示,事故發生時,事故現場的公路上鋪曬有稻穀。而該稻穀為被告劉某鋪曬,為劉某所有。原告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向其作出賠償。

曬糧者需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被告劉某在公路上鋪曬稻穀屬於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根據縣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李某沒有實行右側通行,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吳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黃某和廖某均不承擔事故的責任。而劉某在公路上鋪曬稻穀,雖然沒有證據證實是稻穀造成吳某的車輛打滑,但妨礙了交通安全,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據此認定劉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佔用道路發生交通事故需擔責

本案中,被告劉某在家門口的公路鋪曬稻穀,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因為稻穀造成車輛打滑而發生交通事故,但是被告劉某佔用公路鋪曬稻穀確實是影響了車輛的正常通行,更威脅到過往車輛的通行安全,對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對此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佔用道路造成或引發交通事故的,依法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在日常生活中,佔用道路當曬場的現象屢見不鮮,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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