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關於對舉報報廢車和駕駛報廢車違法行為獎勵的通告

為嚴格車輛強制報廢制度,嚴厲打擊駕駛報廢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消除重大道路安全隱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甘肅省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的規定,現就獎勵舉報我省境內報廢車輛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獎勵金額

(一)舉報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嫌疑機動車的,獎勵200元。

(二)舉報駕駛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獎勵500元。舉報方式

  ◆通過撥打110、122和高速公路12122報警平臺以及公安機關公佈的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通過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和各市州公安交管部門的有獎舉報平臺進行舉報。

  ◆通過交通違法視頻舉報平臺以及書面、信件等方式進行舉報。

舉報要求

  (一)公民舉報應實事求是,客觀真實,所提供的視頻、微信、圖片及文字材料,應當清晰準確反映報廢機動車的位置,駕駛報廢車輛違法的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車輛牌號、車身顏色以及駕駛人等特徵信息。

  (二)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立即組織警力核查處理,在查清舉報違法事實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事宜通知舉報人。根據舉報人意願,通過銀行、郵政匯款、微信支付等方式,及時將獎金匯寄至舉報人,也可以直接派員送達或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多人舉報的,根據舉報線索的重要程度、先後順序按百分比分配獎金。舉報人在接到公安機關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行賬戶或匯款地址,或者不到指定地點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舉報的車輛或者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已經發現或正在查處的;

  2.在被舉報之前車輛所屬單位或個人已經主動接受處罰並予整改的;

  3.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無法固定證據和查處的。

舉報紀律

  (一)嚴禁舉報人利用掌握的證據材料向駕車人進行敲詐勒索,嚴禁誣告和提供偽證材料,違者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二)舉報採取自願原則,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對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

  (三)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洩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工作措施

  (一)公安機關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傳真、地址和視頻舉報平臺,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報廢車輛和駕駛報廢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二)機動車所有人辦理其新購機動車註冊和轉移登記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其名下報廢車輛或者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註銷登記。

  (三)車輛所有人應當充分認識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安全風險,主動辦理車輛報廢手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主動辦理報廢手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辦理車輛記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不能確定駕駛人的,一律予以不記分處理。

  (四)公安機關對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將全面布控查緝,一經查獲駕駛報廢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之規定,車輛一律予以強制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一律處2000元罰款,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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