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商大計!長三角四地法院攜手召開司法協作工作會議

共商大計!長三角四地法院攜手召開司法協作工作會議

共商大計!長三角四地法院攜手召開司法協作工作會議

11月5日,第十一屆長三角地區法院司法協作工作會議在江蘇省蘇州市舉行。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次會議高度重視,副院長高憬宏出席會議並講話,蘇州市市長李亞平致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副院長茆榮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佔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董開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夏道虎先後作主題發言。

共商大計!長三角四地法院攜手召開司法協作工作會議

高憬宏指出,長三角地區四地高級法院聯合召開司法協作工作會議,共商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共築綠色美麗長三角大計,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舉措,對加大長三角地區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維護區域生態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高憬宏強調,長三角各級法院



● 要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斷增強推動建設綠色美麗長三角的使命感責任感,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充分體現和落實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全過程。



● 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 要認真研究當前長三角環境資源司法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問題,貫徹落實各級地方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依法審理環境資源案件,自覺擔負起保障長三角區域生態安全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重要職責。



● 要繼續深化環境資源審判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堅持以規範化和標準化作為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的發展方向,樹立樣本意識,發揮標杆作用。加強頂層設計,從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於環境資源保護的角度出發,探索構建更加科學的審判模式。



● 要高度關注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環境介質的流動性和自然資源的公共屬性特點,積極探索以流域、自然保護區等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環境資源案件跨區劃集中管轄。



● 要加強合作,不斷深化長三角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加強區域內各地方法院之間重大共性司法政策和司法事項,以及重大疑難複雜法律適用問題的共同協商、研究解決,形成全流域法院之間委託送達、委託取證、委託執行和信息共享機制。

共商大計!長三角四地法院攜手召開司法協作工作會議

上海高院副院長茆榮華暢談了司法服務保障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新作為新設想;浙江高院院長李佔國介紹了踐行習近平“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共築美麗長三角的司法擔當;安徽高院院長董開軍介紹了推進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的共保聯治的實踐探索和下一步打算;江蘇高院院長夏道虎介紹了努力為長三角地區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優質高效司法服務和保障的主要做法,提出了推動長三角區域實現生態綠色一體化保護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共商大計!長三角四地法院攜手召開司法協作工作會議

會上,四地高院簽署了 《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聯合發佈典型案例推進法律適用統一實施辦法》,發佈了長三角地區法院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王旭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長李成玉參加會議。



文字:鄭衛平

攝影:劉紅衛



長三角地區環境資源司法典型案例

1

案例一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上海華銳化工有限公司等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08年3月,被告華銳公司與被告錢某某共同對堆放於華銳公司經營場地的含有煤焦油等化工殘渣的廢鐵桶實施違法就地填埋。2016年3月18日,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接到舉報,對華銳公司經營場地實施開挖勘察,在場地地下發現涉案廢鐵桶及化工殘渣洩漏形成的廢棄物質,經鑑別屬於危險廢物。2016年4月11日,經開展應急清理,共挖掘清運出填埋危險廢物及受汙染土壤122.44噸。經評估鑑定,華銳公司和錢某某違法填埋廢鐵桶及汙染物的行為導致場地土壤、地下水等環境介質中特徵汙染因子酚類、苯系物、多環芳烴、石油烴等超出了基線水平,非法填埋區域及周邊區域生態(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下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華銳公司、錢某某連帶賠償應急處置費3,047,355元,修復費4,079,720元。

裁判結果: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滬03民初12號民事判決,判令華銳公司、錢某某連帶賠償應急處置費用3,047,355元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079,720元,支付至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訴訟專門賬戶。一審宣判後,被告華銳公司、被告錢某某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任何個人及單位在開展經營活動時,均不能以犧牲環境來謀取利益。本案為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以及具體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為類似案件處理提供參考和借鑑。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如何分擔問題。被告華銳公司、被告錢某某實施非法填埋工業廢鐵桶的汙染環境行為並造成環境損害的事實,已經相關刑事判決確認。經評估鑑定,上海市金山大道2892號土壤及地下水因被告華銳公司、被告錢某某實施的非法填埋行為遭受汙染,該損害結果與被告華銳公司、被告錢某某的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檢察機關單獨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本案審理,及時、準確地認定了該起重大環境汙染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解決了後續環境修復的責任承擔問題,對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及生態環境建設需求給出了積極的回應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對開展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實踐起到了示範性作用。

2

案例二

上海印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應偉達等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被告單位上海印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印達公司)主要生產加工金屬製品、小五金、不鏽鋼製品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液被收集在廠區儲存桶內。被告人應偉達系該公司實際經營人,被告人王守波系生產部門負責人,被告人何海瑞此前因處理廢液事宜通過王守波與應偉達相識。2017年12月,被告人應偉達決定將儲存桶內的廢液交予何海瑞處理,並約定向其支付人民幣7,000元,由王守波負責具體事宜。後何海瑞聯繫了被告人徐鵬鵬,同月22日夜,徐鵬鵬夥同被告人徐平平駕駛槽罐車至公司門口與何海瑞會合,經何海瑞與王守波聯繫後進入公司抽取廢液,三人再駕車至本市青浦區白鶴鎮外青松公路、鶴吉路西100米處,先後將約6噸廢液傾倒至該處市政窨井內。經測試,窨井內水樣PH值為1.61、槽罐車內水樣PH值為1.04、危廢倉庫最西側桶內廢液PH值<1,屬於危險廢物,三份水樣所含重金屬成分相同。被傾倒物質屬於危險廢物。

裁判結果: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於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滬7101刑初132號刑事判決:一、印達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應偉達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王守波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四、被告人何海瑞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五、被告人徐鵬鵬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六、被告人徐平平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應偉達、何海瑞不提出上訴後,申請撤回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該案系公安部、原環保部、最高檢督辦的長江流域汙染環境案件,案情重大複雜,上鐵法院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主要明確:單位實際經營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為了單位利益,將本單位的危險廢物委託其處置,嚴重汙染環境,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被告單位及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就汙染環境犯罪而言,司法實踐中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的較多,追究單位犯罪的相對較少,客觀上反映出認定單位犯罪標準不盡統一的情況。該案以單位名義實施,體現被告單位意志,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依法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對被告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在準確認定單位犯罪並追究刑事責任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本案的審理,為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此類案件的思考和判斷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3

案例三

陳某風等三十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

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5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風明知系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未取得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夥同被告人羊某彩及王某付,向被告人林某平、劉某華及孫某芳、餘某亮等人非法收購穿山甲、巨蜥、熊掌等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出售給被告人謝某光、張某雲、茹某軍、周某君等人。期間,被告人王某嬌、張某軍明知系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仍幫忙運送。其中被告人陳某風共非法買賣一級保護動物巨蜥80餘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300餘隻、貓頭鷹100餘隻及熊掌等製品。其餘各被告人向陳某風收購不同數量的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陳某風等人違反森林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依法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遂對陳某風等三十人判處九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的被告人判處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查證了上訴人沈某瑞檢舉他人犯罪構成立功的事實,依法對其在原判基礎上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對一審判決的其餘部分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黨的十九大把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納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強調“要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由於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物種平衡遭到破壞,動植物資源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流失,野生動植物保護已然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主題。我國早在1980年12月就已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對於非法捕殺、出售、運輸列入公約保護的瀕危、珍稀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有效打擊。然而,由於不法分子的貪慾和趨利,針對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仍時有發生。本案最具典型性,涉案人員數量、非法買賣野生動物數量均創浙江之最。經公安機關歷時半年多的偵查,法院依法對涉案三十名被告人處以刑罰,對大部分被告人適用實刑,有效打擊了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對於形成重視和保護動植物生態資源的社會氛圍,強化尊重自然、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倫理觀念,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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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湖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楊某等申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楊某經營的車隊自2017年上半年開始從事建築生活混合垃圾清運業務。楊某指使許某等三人調度車輛前往杭州市各垃圾中轉站裝運垃圾,並指揮車輛前往外地各傾倒點實施傾倒。陳某等五人根據安排,駕駛車輛裝運垃圾前往湖州南太湖產業集聚區長興分區一處山體腳下實施傾倒。當地村民周某等三人為垃圾傾倒提供尋找場地、聯繫挖機、望風等協助。長興縣檢察院以楊某等人構成環境汙染罪向長興縣法院提起公訴。長興縣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積極引導行政主管部門與賠償義務人就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磋商。經委託鑑定,認定傾倒的混合垃圾中含有鉛、鋅等重金屬汙染物,另造成507立方米土壤體表受到汙染。屬地政府立即採取應急措施,為此支出:防止汙染擴大費、清理垃圾費、勘測費、損害鑑定評估費、調查費以及受汙染土壤處置費等共計350萬元。湖州市政府指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以楊某等車隊經營者、傾倒實施者、場地提供者等十四人作為賠償義務人,經歷三輪磋商,簽署賠償協議。各賠償義務人按照在垃圾傾倒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次數,傾倒數額確定各自承擔比例及數額。

裁判結果:長興法院依法受理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長興縣法院對協議主要內容在《人民法院報》上進行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有關主體對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異議或意見。長興縣法院經審查認為,賠償權利義務人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確認賠償權利義務人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如拒絕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2017年12月,中辦國辦下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本案系一起跨地市傾倒垃圾造成環境汙染,適用磋商制度追究環境侵權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典型實踐,體現了司法機關堅定實行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意志和決心,彰顯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環境保護理念。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積極引導行政主管部門與賠償義務人就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磋商,同時積極給予法律指導,最終促成賠償協議的達成,有力震懾了從事垃圾傾倒損害環境公益的犯罪分子,順利達成了修復被損害生態環境的司法目的。辦案過程中,長興縣法院還充分發揮湖州市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一體化平臺作用,主動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為構建環境協同治理機制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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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李闖等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017年1月,被告人李闖、董梅生先後註冊成立無處置固體廢物資質的環保服務公司,將從江蘇蘇州金震紡織有限公司、浙江桐鄉市明星印染廠等九家企業收集的2500餘噸工業汙泥,經由張林松、張曉濱轉包給黃安剛處置。黃安剛與吳祖祥等人聯繫後,將該工業汙泥跨省運輸後傾倒於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長江水域的江灘邊,嚴重汙染環境,致使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介質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經鑑定評估,造成應急處置費用7800593.92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176145元。2017年11月初,李闖又將收集的1600餘噸工業汙泥經張林松、張曉濱交由黃安剛處置。黃安剛另將其從尹禮飛處接收的800噸水處理汙泥一併跨省運輸至銅陵市江濱村長江水域,準備再次夥同吳祖祥等人傾倒,在停泊待卸時被現場查獲。2017年11月中下旬,李闖將其收集的工業汙泥2700餘噸層包給桂林處置。當月底,張林松、張曉濱指揮他人用三艘船將該2700餘噸工業汙泥運輸至銅陵水域待卸時,船舶被公安機關查獲並登記保存。當年12月3日夜間,桂林等指揮該三艘船舶繼續將所載工業汙泥運輸至銅陵輪渡所碼頭卸載,已卸載的294.04噸工業汙泥由貨車運至銅陵市郊區老建華廢棄窯廠空地堆放,經群眾舉報被當場查處。李闖非法處置的工業汙泥中包含董梅生非法收集的工業汙泥2500噸。高海波、沈志東、張勝義、潘淑冬、林國三、徐月同、趙凌等人參與了本案部分犯罪。經鑑定,李闖等人收集和傾倒的工業汙泥中均含有重金屬、石油溶劑等有害汙染物,可認定為有害物質,傾倒的汙泥及其滲濾液、廢膠木可認定為有毒物質。

裁判結果: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皖0202刑初28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闖等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元;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李闖、黃安剛、張曉濱、林國三、潘淑冬、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祖祥、朱鳳華、查龍你連帶賠償因非法傾倒2525.89噸汙泥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7800593.92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176145元、鑑定評價費用205萬元;被告人董梅生等4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蘇州金震紡織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在相應數額範圍內對上述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鑑定評價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李闖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祖祥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蘇州金震紡織有限公司等就本次汙染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李闖等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沈志東對刑事以及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均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生命河,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大政治任務、法律職責和社會責任。汙染環境犯罪嚴重汙染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即連帶賠償責任,包括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鑑定評估費用等。本案中,李闖等12名被告人在江蘇、浙江、安徽跨省運輸、轉移有毒、有害物質,並在長江流域甚至是長江堤壩內傾倒、處置,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對李闖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判令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和被告單位依法賠償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既打擊了環境刑事犯罪,也能切實的保護環境公益。該案充分體現了對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共性難題的裁判思路和有益探索,在辦理長江經濟帶跨省環境汙染案件,守護好長江母親河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6

案例六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馬鞍山市玉江機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5日,環保部會同安徽省環保廳在馬鞍山市現場檢查發現,馬鞍山市玉江機械化工有限公司(簡稱玉江化工公司)將高濃度酸性廢液違法排放至廠區廢棄不用的原地下取水井。經馬鞍山市環保局監測,該廢液各項指標嚴重超標,具有高揮發性、高腐蝕性。玉江化工公司多年來不斷實施環境汙染違法行為,經常規避監管,擅自組織開工生產,偷排大量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廢液、廢氣等,嚴重汙染了當地及周邊地區的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汙染、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對當地生態造成重大破壞,雖經媒體曝光,但屢犯不改。綠髮會請求判令玉江化工公司:1.停止侵權行為;2.消除危險情形;3.修復生態環境;4.賠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損失;5.向公眾賠禮道歉;6.承擔訴訟支出必要的費用。最終以實際數額為準,暫設上述費用為50萬元。法院經審理查明:玉江化工公司被國家環保部華東督察組檢查發現生產經營存在環保問題,馬鞍山市雨山區環境保護局隨即責令其停產整改,後經批准恢復生產。2016年5月初至同年6月上旬,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玉福組織工人違法生產2-氨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並將產生的母液未經環保處理、利用暗管、滲井直接排放。馬鞍山市博望區人民法院(2017)皖0506刑初2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玉江化工公司構成汙染環境罪。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意見為,該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費用和應急監測費用計49.93萬元,生態環境損害符合《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中虛擬治理成本法核算條件,計算值為58.5萬元,合計造成社會經濟損失108.43萬元。

裁判結果:馬鞍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玉江化工公司違法排放汙染物,嚴重汙染環境,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遂作出(2016)皖05民初113號民事判決,判令玉江化工公司:一、賠償生態修復費用58.5萬元、應急處置費用49.93萬元,共計108.43萬元。二、在馬鞍山日報或皖江晚報上刊登致歉聲明。三、支付中國綠髮會訴訟支出5萬元。玉江化工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在環境汙染案件的個案中,有時汙染物質已通過生態環境的自淨能力被分解、吸收,或通過流動的空氣、水流被擴散、稀釋,致使在汙染排放地檢測到的汙染行為並不嚴重,或者完全檢測不到汙染,有時環境汙染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有時恢復成本遠遠大於其收益或缺乏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評價指標,使得證明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相當困難。但未能檢測到嚴重的汙染損害結果、不能完全恢復、恢復成本遠遠大於其收益以及缺乏恢復評價指標,並不意味著生態環境沒有遭受到嚴重損害,更不能免除修復費用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生效判決針對當事人對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作出的鑑定意見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提出的抗辯和質疑,從民事證據的“三性”入手,通過分析案涉《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意見書》的委託程序、鑑定過程、鑑定方法、鑑定書內容、使用範圍和方法、來源等,指出案涉《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意見書》具有來源和形式的合法性、具備法律認可的真實性、與待證事項實具有關聯性,能夠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對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作出的鑑定意見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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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倪炳松等人跨省向長江傾倒生活垃圾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12月間,浙江省桐鄉市天順垃圾清運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股東倪炳松與股東周文松夥同天順公司其他人員,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張根、洪小勇等人(另案處理)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於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生活垃圾交由張根、洪小勇等人處置,導致從海鹽縣黃橋碼頭運出的26船共計2.009萬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65船共計2.28萬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當塗等地非法填埋,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經鑑定,天順公司非法處置的生活垃圾為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上述垃圾被拋江或填埋後,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政府、安徽省當塗縣人民政府為防止汙染擴大,均花費了巨大人力、物力、財力處置相關垃圾。

裁判結果:常熟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1日作出刑事判決:以環境汙染罪判處被告人倪炳松等10人一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一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金。同時判處沒收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後,倪炳松以不應認定其為主犯為由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蘇05刑終249號裁定,駁回上訴。

典型意義: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必須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嚴厲打擊汙染長江的犯罪行為,是人民法院保障長江大保護戰略順利實施的具體體現。固體廢物排查整治是長江經濟帶工作的重要領域,是修復長江生態環境的重要環節,是高質量參與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舉措。本案中被告人參與、實施長江中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數量高達數萬噸,造成打撈或挖掘、清運、處置案涉垃圾及環境修復等產生的費用以千萬元計,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法院審理中注重全面追責、嚴厲打擊生活垃圾非法跨界傾倒處置 的行為。在處理過程中注意嚴查中間人、帶路黨,對全環節、全鏈條的犯罪行為予以打擊,全面發揮刑罰的懲戒作用,有力地震懾了潛在的犯罪分子。本案犯罪行為涉及江蘇、浙江等多地,為保障案件的順利審理,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海寧市人民法院建立了有效溝通和協助聯動機制,積極開展了交換起訴書、核對卷宗、旁聽庭審、重要證據採納及事實認定交換意見等工作,對依法公正審理案件,保障案件處理結果的同一性,推動長三角區域環境資源一體化司法保護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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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檢察院訴朱小榮等生態環境損害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朱小榮等七人經共同商議,決定利用深夜無人之際,前往大王山礦區開採礦石進行出售。2017年12月2日至9日深夜,朱小榮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大王山礦區非法開採礦石11782噸,銷贓得款人民幣352580元。經鑑定,朱小榮等七人的非法採礦行為,嚴重破壞了開採區的生態環境。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檢察院向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朱小榮等七人對被破壞的大王山礦區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若不能恢復原狀需支付環境修復治理費用人民幣468828元,並在鎮江市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

裁判結果:丹徒區人民檢察院與朱小榮等人達成調解協議,經京口法院審查後作出調解書:一、朱小榮等七人在調解書生效後三十日內自行將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大王山礦山整治區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並需達到相關部門的驗收標準。若在三十日內未履行恢復原狀義務,或未能達到驗收合格標準,需另行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人民幣四十六萬八千八百二十八元。二、朱小榮等七人在調解書生效後七日內在鎮江市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朱小榮等七人在調解書生效後全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書,在媒體上進行了公開道歉,自行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並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

典型意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所涉非法採礦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同時還破壞了開採區的生態環境。法院通過刑事審判,依法追究非法採礦者刑事責任的同時,還通過民事審判,追究非法採礦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在法院督促下,被告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要求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原狀,實現了環境資源審判促進生態環境有效修復的司法目的。


來源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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