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對交警定責不滿 隨意辱罵交警被拘留


男子對交警定責不滿 隨意辱罵交警被拘留


警察的執法

承載著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妨礙民警執行職務

是一種違法行為

然而

卻有人以身試法、鋌而走險

挑戰民警執法權威

就在近日

一男子因辱罵民警

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男子對交警定責不滿 隨意辱罵交警被拘留



2019年10月30日8時20分許,龐女士駕車至順義楊鎮環鎮東路小學校西側路口由北向東轉彎時與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後,順義公安分局交通支隊楊鎮中隊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置。民警工作後,認定龐女士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對責任認可,均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簽字完畢後,龐女士丈夫李某來到現場,對事故認定不滿,情緒激動,當面辱罵交警,之後駕車離開現場。

男子對交警定責不滿 隨意辱罵交警被拘留

順義分局迅速啟動維權機制,將辱罵民警的李某傳喚到楊鎮派出所,維權辦相關職能部門對案件介入調查,迅速查清李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李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順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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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在此提示廣大市民,發生交通事故後,對交警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複核申請。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對於以吵鬧、謾罵、無理糾纏等非暴力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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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表現形式

什麼樣的行為是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行為呢?

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1、言語方面

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2、肢體方面

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

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3、其它方面

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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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如果認為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表達自己的訴求。上述案例中不理智的行為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不僅不能解決問題,而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諧的警民關係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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