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合夥公司如何設計一個保障控制權的股權分配結構(創業必看)

一、現代企業制度的兩種基本形式

首先我們一起來看一下,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兩種基本形式,相信大家都應該比較熟悉,我們現代企業的兩種基本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責任公司,那哪一種是大家炒股經常碰到的上市公司呢,股份有限公司對不對?而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責任公司,它最大的一個區別是,有限公司更多的是一種資本結合;股份有限公司,它的全部註冊資本是由等額的股份來購置,所以我們俗稱的總股本,並且通過這種發行來籌集。

公司制度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1 實行了資本三原則

l 資本確定原則 。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修改後的公司法允許認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

l 資本維持原則。 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

l 資本不變原則 。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1-2 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 ,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1-3 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1-4 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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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股權?

《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權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定義,理論界存在所有制說、債權說、股東地位說、股東獨立權利說的多種觀點。

我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習慣性一般定義: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現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因此,股權不同於物權和債權,而是獨立的一項權利,同時不是單一權利,而是多層次,開放的,動態的權利。

不過在在股權主體問題上有兩個特殊問題需要我們特別的注意:(1)公司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2)股權的主體可以是複數,即當同一股份或出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共同擁有時,就形成了股權的共有。

實踐操作中,只要可以進行獨立核算的經營實體(物),也將其所有權或者收益權稱作“股權,股權權利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對公司享有的權利,以多個股東組成的公司為典型來看,股東資格是一種成員資格,其股權包含的幾個主要權利如下:

2-1 投資收益權

投資收益權是股東按照出資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餘的權利,這是股東的基本權利。公司能夠分配的紅利只能是累積的實現利潤,這是資本維持制度在公司分配製度中的體現。《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也可以約定不同);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2 表決權

表決權是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按照我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37條規定,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2-3 選舉管理的權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並不參加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是由董事會實施的,所以選舉董事是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國《公司法》第37條規定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一做法在世界各國公司法中幾乎少有例外。

那麼講到這裡,我想問問大家有人知道股權取得的方式有哪些,有誰知道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權的取得應當簽署公司章程、認繳出資、取得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和進行工商登記(也是標準的股權持有特徵)。

取得股權的方式有很多:

最為簡單的是新設公司,根據投資比例享有相當的股權,這也是目前開公司創業者所做的事情。

其次,是通過受讓(包括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已經存在的股權的份額,包括公開市場的股票買賣也是典型的股權轉讓形式之一。

此外,還有激勵股權等已有公司的高管、核心成員所因激勵而取得的股權。

因股權涉及到公司的控制權等多方利益博弈,以及現代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更多的商業自主權,因此關於股權各方面的權利是不平衡的,持有的方式也不同,需要結合各自企業的特點進行具體設計與規劃。因為股權的財富效應和理解不同,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加。

三、如何認識股權結構設計?

公司股權配置屬於企業上層建築,其重要性壓倒一切企業管理課題。然而,每個公司的產業背景、市場機遇、資源配套和團隊組織等要素條件各不相同,排列組合千變萬化,在進行股權結構設計之前,應該清楚認識到股權結構不是簡單的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應該以股東股權比例為基礎,通過對股東權利、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與表決程序等進行一系列調整後的股東權利結構體系。其次,股權結構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動態的,所有某個時點的設計應為後續的動態調整留下充分的口子

,具體操作理解可從以下幾方面開始:

3-1 從理論角度認識股權結構設計

股東結構設計就是對決策權、收益權在各股東間的分配建立一種規則,這種規則顯化為:

l 股東的持股數量與持股比例;

l 股東間關於決策權、收益權達成的一種共識,這種共識應當以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協議約定等方式進行確認與保障。

3-2 從價值角度認識股權結構設計

基於決策權的價值:權(滿足控制慾,體現身份感,體現在精神層面);

基於收益權的價值:利(沒有人和錢有仇,體現在物質層面);

權的設計與治理結構緊密相關——何種機構決策何種事項;

利的設計與股權經濟價值相關——持有價值與交易價值;

持有價值體現:分紅;

交易價值體現:回購與退出。

3-3 從操作層面認識股權結構設計

一個好的股權設計主要考慮的三大因素:

是否合法合規——法律層面,主要關注公司法、合同法;

是否契合各方的訴求——心理層面,主要關注權利與義務、收益與成本;

是否達成目的——實踐層面,主要關注能否通過股權交換到促進企業發展的要素。

整體而言,股權結構設計首要的是迴歸設計的目的,是要尋找到參與各方的最大公約數,我們稱作的最好的股權設計是在不突破參與各方底線的同時,留足對於未來的美好想象空間。

股權合理配置必須適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才是最優股權結構。可見公司股權結構純屬個性化實務問題,既沒有一套成熟理論,也沒有普遍適用方法和量化標準。

四、如何掌握公司的控制權?

我們講的控制權就是要在公司掌握權力。想要實現創始人的控制地位,首先就要明白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從而掌握控制權存在的關鍵地方。

4-1 控制權的幾個關鍵點

>67% 完全絕對控制權

>50% 絕對控制權

<50% 相對控制權

>34% 擁有否決權

>33% 參股

>20% 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不能投兩個企業都超過20%)

<5% 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3% 臨時提案權

4-2 公司控制包括:股權控制、董事會控制、經營控制

大股東如何在創業的整體運營中能把握控制權,可分以下三個方面予以解決:

4-2-1 股東會的控制權:可通過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持股、表決權委託、一致行動人協議來控制。

4-2-2 董事會的控制權:可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過半數的董事席位由大股東委派等方式來控制。

4-2-3 管理層的控制權:可通過總經理、財務總監、市場總監、技術總監、運營總監、人力資源總監等人選的選聘來確定對管理層的控制權。

如大股東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公司有可能淪為投資機構及產業資本的玩物。

4-3 控制權運用(以免失去控制權)

l 股東會的控制權:可通過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持股、表決權委託、一致行動人協議來控制。

l 董事會的控制權:可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過半數的董事席位由大股東委派等方式來控制。

l 管理層的控制權:可通過總經理、財務總監、市場總監、技術總監、運營總監、人力資源總監等人選的選聘來確定對管理層的控制權。

l 如大股東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公司有可能淪為投資機構及產業資本的玩物。

l 控制權運用(以免失去控制權)

l 多數席位

l 董事提名權(寫入章程)

l 減少了所有權,就要增加【控制權】

l 注意股權架構設計、類別股份設計

l 控制不了股東會,就控制【董事會】

l 增加外部董事、設計提名權或引進新投資者

l 控制不了董事會,就動用【否決權】

l 沒有否決權,就運用【期權設計】

l 好的股權架構

l 股權結構簡單清晰

l 存在一個核心股東(帶頭大哥)

l 股東資源互補

公司的歷次融資勢必讓創始人的股權不斷被稀釋,很難一直保持股權佔比上的絕對地位。為了維持對公司的控股權,可以將其他部分股東的股權與投票權相分離,從而達到創始股東控制公司的目的。

常見的幾種股權與投票權分離的方法有如下5種:

l 投票權委託(表決權代理)

公司部分股東通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其他特定股東來形式。如京東在上市前,11家投資方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劉強東,使得持股20%的劉強東通過委託投票權掌控京東上市前過半數的投票權。

l 一致行動人協議

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

一致行動人與投票權委託的區別在於投票權委託可以是全權代理;而一致行動人指的是針對特定事項的部分代理。

l 有限合夥持股

可以讓股東不直接持有股權,而是把股東都放在一個有限合夥企業裡面。讓這個有限合夥企業來持股。

創始人擔任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GP),其他股東為有限合夥人(LP),按照法律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Lp不參與企業管理,從而達到創始人控制合夥企業、進而擴至公司的目的。

l 境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構,可以用AB股計劃,及實行"同股不同權"制度。

主要內容包括:公司股票區分為A序列普通股與B序列普通股,其中A股由機構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股由創業團隊持有,兩者設立不同的投票權。

l 創始人一票否決權

這是一種消極防禦性策略。

當創始人的股權低於50%時,股東會層面決定會給創始人一些否定全,主要針對一些重大事項而設置,如合併、分立、解散、融資或上市。

五、案例分享:馬雲對阿里巴巴的控制

阿里巴巴2014年在美國上市,相關資料顯示,上市前馬雲持股8.9%,蔡崇信持股3.6%,軟銀持股34.4%,雅虎持股22.6%。

2016年5月20日,第一大股東軟銀持股32%,第二大股東雅虎持股15.4%,第三大股東馬雲持股7.8%、蔡崇信持股3.2%,阿里巴巴管理層共持股12.5%。

至2017年6月9日,第一大股東軟銀持股29.2%,第二大股東雅虎持股15%,第三大股東馬雲持股7%,蔡崇信持股2.5%,管理層共持股10.6%

雖然軟銀和雅虎為第一第二大股東,而以馬雲為首的管理團隊持股比例不高,但馬雲用合夥人制度牢牢的掌握阿里巴巴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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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阿里合夥人制度面世

2009年9月10日,在阿里巴巴10週年的晚會上,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宣佈,18位阿里巴巴創始人將於當晚辭去“創始人”的身份,以後將變成集團合夥人。

馬雲表示:“今晚我收到了阿里巴巴其他17位創始人的‘辭職信’”,這標誌著阿里巴巴前十年結束後,新的十年將從明天開始。”

2012年,阿里巴巴網絡從香港私有化退市,2013年謀求阿里巴巴集團重新在香港上市。

但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導致股東同股不同權,不符合香港上市公司規則。而港交所強調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必須“一股一票”、“同股同權”。

此後,雙方就此進行了長時間輿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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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以內部郵件形式披露了阿里巴巴集團的合夥人制度,馬雲表示:

從2010年開始,集團開始在管理團隊內部試運行“合夥人”制度,每年選拔新合夥人加入。在過去的三年,我們認真研討合夥人章程,在前三批28位合夥人選舉的過程中,對每一個候選人激烈地爭論,對公司重要的決策深入討論,積累了很多經驗。在3年試運行基礎上,已經產生了28位合夥人,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可以正式宣佈了。

我們不一定會關心誰去控制這家公司,但我們關心控制這家公司的人,必須是堅守和傳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夥人。

我們不在乎在哪裡上市,但我們在乎我們上市的地方,必須支持這種開放,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

最終,港交所沒有為阿里一家公司而改變上市規則,阿里巴巴於2014年轉赴美國上市。

5-2 合夥人的變化過程

在2013年與港交所的輿論戰中,馬雲首次披露合夥人制度,經過三年嘗試和三批選舉,共產生28位合夥人。

2014年,阿里巴巴赴美國上市前,首次完整的公佈合夥人名單,合夥人由之前的28人變成27人,其中一名合夥人根據該公司合夥人章程實現了使命交接,不再擔任阿里巴巴合夥人。

其中,18羅漢中有7人成為合夥人,分別是馬雲、蔡崇信、吳詠銘、彭蕾、戴姍、金建杭和蔣芳。

2004年前進入公司、由公司自我培養出來的合夥人共有9位,是陸兆禧、姜鵬、彭翼捷、童文紅、王帥、吳敏芝、張劍鋒、張宇和2005年入職的程立。

2004年後從社會引進的有11位,涉及財務、法務、技術等各個專業領域的高層次管理人員,包括樊路遠、胡曉明、井賢棟、劉振飛、邵曉鋒、石義德、王堅、武衛、俞思瑛、曾鳴、張勇。

其中,22人為阿里巴巴集團的管理層(兩位合夥人同時兼任小微金服管理職務),以及4人為小微金服管理層和1人為菜鳥網絡的管理層。

2014年9月6日,在阿里巴巴上市前夕,阿里更新招股書顯示,阿里巴巴合夥人從27人增加至30人, 最新加入的三人分別是來自阿里雲技術團隊的蔡景現、小微金服集團技術團隊的倪行軍、人力資源及組織文化團隊的方永新。

彭蕾說,合夥人最看重是堅持使命、傳承文化,他們三位有單純、專注、堅持和熱愛、很傻很天真的特質。他們未必是層級很高或在業務線手握重兵的人,也不一定為很多人所知,他們完全是自然長出來的。從新增三名合夥人的工作背景可折射出,阿里巴巴的合夥人體系與管理體系正在慢慢分開—合夥人不等於管理者。

2015年12月,阿里巴巴集團宣佈新增四名合夥人,分別是阿里移動事業群總裁及阿里媽媽總裁俞永福、阿里巴巴集團副CFO鄭俊芳、螞蟻金服集團財務與客戶資金部總經理趙穎和阿里巴巴農村淘寶總經理孫利軍。

俞永福因阿里收購UC而在2014 年加入,嚴格來說不滿工作5年的要求。據說是採用了阿里投資UC的年限計算方法,阿里2009年投資UC,到2015年已滿5年。

2016年8月,陸兆禧、姜鵬宣佈退休,成為榮譽合夥人,退出合夥人名單。

2017年2月24日,阿里巴巴集團宣佈新增四位合夥人,分別是螞蟻金服平臺數據事業群研究員胡喜、天貓事業部產品技術部研究員吳澤明、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辦公室研究員聞佳、螞蟻金服人力資源部資深副總裁曾松柏。至此,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共為36人。

5-3 合夥人委員會

5-3-1 合夥人委員會的兩項核心功能

(1)合夥人委員會負責管理合夥人的選舉,審核並決定被提名的候選人能否作為正式候選人參選新增合夥人。

(2) 提議和執行高管年度獎金池分配,包括向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提議高管的年度獎金池,並在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同意下給公司管理人員和合夥人分配獎金。

5-3-2 合夥人委員會成員的產生

合夥人委員會共為5人,2014年上市時的合夥人委員會成員為:馬雲、蔡崇信、陸兆禧、彭蕾、曾鳴。

合夥人委員會成員任期3年,每三年選舉一次,可以連選連任多屆。

合夥人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由合夥人委員會先提名8位合夥人,再由全體合夥人對這8名被提名的人進行投票,得票最高的五人進入合夥人委員會。

目前的合夥人委員會成員為:馬雲、蔡崇信、彭蕾、張勇、井賢棟。

5-4 特殊合夥人

5-4-1 永久合夥人

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和執行副主席蔡崇信作為永久合夥人,無需遵守60歲自動退休的規定,直到自己選擇退休、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被選舉除名,才會不再是永久合夥人。

5-4-2 榮譽合夥人

合夥人在符合特定年齡和服務要求的情況下退出企業的,比如60歲退休、或者合夥人的年齡和在阿里工作的年限相加總和等於或超過60歲的,可以由合夥人委員會指定為榮譽合夥人。

比如2016年8月,阿里巴巴原CEO陸兆禧與原淘寶網CEO姜鵬退休,成為榮譽合夥人。

榮譽合夥人不能行使合夥人權利,但有權從延期獎金池中獲得分配。

5-5 普通合夥人

5-5-1 成為合夥人的條件

在阿里巴巴工作5年以上。

擁有一定的阿里巴巴股份。

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並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性貢獻,願意為公司文化和使命傳承竭盡全力。

5-5-2 合夥人的產生程序

每年增選一次合夥人。

由現有合夥人向合夥人委員會提名新增合夥人的候選人。

合夥人委員會審核是否通過作為正式候選人。

現有合夥人實行一人一票選舉,得票超過75%才能當選為新的合夥人。

合夥人不限人數,至2017年共有36位合夥人。

5-5-3 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合夥人不設期限,符合以下某一情形,則喪失了合夥人資格:

(1)60歲時自動退休

(2)不在阿里巴巴工作

(3)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4)被合夥人會議50%以上投票除名

合夥人離職後將不再有獎金池的分配資格。

合夥人的進入與退出都由合夥人內部決定,無需經過股東大會。

5-6 合夥人的權利

下面內容適用於永久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

5-6-1 資金分配權

阿里巴巴集團每年會向包括公司合夥人在內的公司管理層發放獎金,該獎金屬於稅前列支,不屬於股東分紅。

就是說,如果合夥人不夠善意,可將公司賺的錢都用於管理層獎金分配,則沒有利潤可供股東分紅。

5-6-2董事提名權

(1)董事會的簡單多數成員由阿里巴巴合夥人提名(與股份比例無關)。

(2)經提名後的董事候選人,由股東大會過半數通過。

(3)如果阿里合夥人提名的董事未獲得股東大會選舉通過,或者該被提名人離開董事會,阿里巴巴有權另外任命一人為臨時董事,直至下一屆股東大會召開。

軟銀在持股達到15%以上的情況下,擁有一席董事提名權。

其他董事則由董事提名委員會提名。

而可憐的雅虎,並沒有董事提名權,更別說其他小股東了。

阿里已與軟銀和雅虎簽署了一項投票協議,軟銀和雅虎同意在每年股東大會上投票贊成阿里巴巴合夥人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因此,只要軟銀和雅虎仍是大股東,阿里巴巴合夥人提名的董事將在任何一次會議上獲得多數票,並將當選為董事。

為了保證合夥人這一權力的持續有效,阿里巴巴還規定,如果要修改章程中關於合夥人提名權和相關條款,必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票數95%以上通過方可。

按此規則,管理團隊只要持股達5%,則其他股東都無法修改合夥人制度,合夥人的“董事提名權”堅如磐石,難以打破。

阿里合夥人擁有了超越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和任免權,即使只持有小小的股份,也能夠通過合夥人結構控制公司。就是說,股東對公司完全脫離了控制。

阿里巴巴上市之前,公司董事會有4個席位,分別是:馬雲、蔡崇信、軟銀的孫正義和雅虎公司的楊致遠。

現在,董事會變更為11席, 5人為管理團隊成員,1人為軟銀的孫正義;雅虎楊致遠為獨立董事,另有4名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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