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一、基本案情

明光某林场与殷某兵签订养猪场承包合同,承包期间,殷某兵多次向林场借款并未按期归还,明光某林场因此将殷某兵诉至法院。2000年7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明法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殷某兵给付原告明光市某林场本息共计90532.32元。判决生效后,殷某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明光市某林场于2001年2月16日向明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无法查明其具体下落,执行法官多次试图查找无果,且经过一番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殷某兵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不能,在征得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某林场同意下,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时间如梭,直到2018年11月6月,明光市某林场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称殷某兵长期居住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处,并常年在当地做生意,颇有资产,并以其现有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再次启动对殷某兵的财产调查,并立即带队奔赴河北省秦皇岛市展开现场调查。经过线上线下轮番细致地调查走访,虽没有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但发现被执行人殷某兵在案件执行期间自行出资购买房产、车辆,后又出售名下房产,且数额较大。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殷某兵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合议庭研究,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殷某兵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启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与法院积极沟通协作,开展对殷某兵抓捕工作,于2019年2月18日将殷某兵抓获归案。在司法威慑下,殷某兵之子代其履行了判决,偿还了申请人明光某林场多年来的欠款本息共计121258元。被告人殷某兵归案后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情节严重,最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18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殷某兵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明光法院不断巩固深化“江淮风暴”彰显攻坚举措,对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硬起手腕,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刑事追责等法律手段,稳、准、狠地打击失信被执行人。同时探索建立起彰显威慑的强制执行机制,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共同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细化立案和定罪标准,畅通移送和立案渠道,共对14名拒不执行本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追究了刑事责任,积极有力打击妨害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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