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贩毒者举报买毒者,这其中有何秘密?

11月1日,在湖北省第二检察部举办的毒品案件办理工作专项培训班上,来自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徐英,正分享着一起毒品案件的曲折办理过程。

“买毒品要承担责任,卖毒品难道就可以逍遥法外?”徐英说,虽然时过境迁,但犯罪嫌疑人王超鹏一字一顿的质问及愤愤不平的神情,犹在眼前。

这个案件有何蹊跷呢?故事还得从五年前说起。

发案:

男子携带毒品被当场抓获

2014年12月12日,一辆三菱越野车在武汉市硚口区缓缓穿行。不久,越野车在江汉区兴业路和姑嫂树路交汇处停下,载上一名男子后,车开始加速驶向硚口区保利香槟小区地下车库。车在香槟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停下,后上车的男子拉开车门,下意识地伸出头左右探了探,下车准备离开。几位便衣民警立即将其抓获,经查,该男子携带冰毒5包,共重237.78克。

随后,公安干警紧追到地下车库,抓住了驾车男子。

经调查,后上车的男子叫王超鹏,41岁,武汉黄陂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直到后来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

驾车的男子名叫刘丁牛,公安民警给其录了一次口供,将其释放。

质疑:

卖毒品的难道可以逍遥法外?

2015年3月25日,承办检察官徐英和同事第一次提审王超鹏。

王超鹏不待检察官讯问,就情绪激动地先问了一句:“检察官,买毒品要承担责任,卖毒品难道就可以逍遥法外?”徐英语气平和地说道:“今天,就是来听你说的。”

王超鹏跟着徐英的问题,陈述了事情的经过:王超鹏向一位叫易达成的男子购买麻果6000颗,并已向易达成交付毒资18万元。此次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毒品系刘丁牛按照易达成的指示交付给他的。因王超鹏购买麻果后,怀疑是假的,便电话联系易达成,易达成答应王超鹏更换毒品,随后王超鹏却联系不上易达成了。因易达成在贩卖毒品时曾经用其公司员工刘丁牛的电话联系过王超鹏,王超鹏便向刘丁牛打电话和发短信,要求联系易达成。

刘丁牛将此事告知易达成,易达成表示贩卖给王超鹏的毒品确有问题,并安排刘丁牛驾驶车接王超鹏,再到保利香槟小区门口给王超鹏毒品后让他下车。就这样,王超鹏拿了毒品后就“碰巧”被抓获了。

监督:

举报人竟是贩毒者

提审完王超鹏,徐英回到办公室翻阅了并不太厚的卷宗,陷入了困惑之中:

为什么刘丁牛供述其受易达成指使交付毒品给王超鹏,却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没有详细讯问就将其放了呢?是不是应该对刘丁牛、易达成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抓捕呢?

徐英反复揣摩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本案线索来源系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在案发地布控而侦破。”这其中是否有蹊跷?

徐英带着诸多疑问,找到侦查机关相关负责同志了解到,本案的举报人竟然是易达成!一个贩卖毒品的嫌疑人,举报了向自己买毒品的人,他是否利用自己的“线人”身份获得了额外的“奖赏”?

徐英意识到,如果易达成、刘丁牛系贩毒者,是毒品的源头,仅将购毒者王超鹏作为犯罪处理,而让贩毒者逍遥法外,不符合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易达成、刘丁牛未受到追究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追诉工作耽误不得。

经过对全案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徐英办案团队认为,王超鹏供述稳定,与本案物证、刘丁牛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按照常情常理,对于持毒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毒品来源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因此,其供述的真实性很高,可以证明易达成、刘丁牛贩卖毒品罪的行为。

在全面把握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徐英要求公安机关对王超鹏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进行固定,并对公安机关发出建议函,要求公安机关追抓刘丁牛、易达成,以便核实案件事实,补强案件证据。

分案:

起诉与追逃同步进行

然而,补充侦查取证工作并不理想。易达成、刘丁牛迟迟不能到案,毒品交易双方的手机通话记录因距离案发时间较长无法调取,王超鹏的手机因未扣押且已发还给家属导致无法提取短信内容。一个月过去了,好像一切都要原地打转。

为了解决追诉漏犯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避免王超鹏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诉讼进程过分迟延,徐英决定将被告人王超鹏先行起诉,同步督促公安机关将易达成、刘丁牛上网追逃,继续抓捕,每周询问工作进度,以便随时掌握工作进展,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2015年5月,王超鹏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被提起公诉。王超鹏面对合议庭,仍然重复当初对徐英的质问:“买毒品要承担责任,卖毒品难道就可以逍遥法外吗?”徐英当庭说明了已要求公安机关对刘丁牛、易达成进行追抓。

2015年11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超鹏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超鹏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追踪:

坐实从犯罪刑

就在王超鹏案庭审阶段,硚口区公安分局查出了易达成的下落——易达成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采取强制措施,被关押于江岸区看守所。

经与江岸区公安分局沟通协调,徐英与王超鹏一案承办法官一起在江岸区看守所对易达成核实案情。易达成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矢口否认,仅承认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超鹏涉毒的犯罪线索。

离开看守所,徐英再一次陷入了深思:在易达成不认罪的情况下,案件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由于易达成未在毒品交易案发现场出现,其作为幕后指使者,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必须通过受其指使交付毒品的刘丁牛予以佐证,但刘丁牛在案仅有一份供述,承办人尚未复核,如果刘丁牛的口供发生变化,将对易达成的指控十分不利。而易达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短期内属于可控状态,鉴于此,徐英和同事们决定先将刘丁牛作为追诉重点,待刘丁牛到案并对其供述进行固定后,再对易达成进行处理。

2016年2月25日,硚口区公安分局将刘丁牛抓获归案,并于2016年4月5日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未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刘丁牛到案后,对其是否明知交付给王超鹏的物品是毒品的供述不稳定。

为了补强证据,徐英对刘丁牛进行讯问时,以其案发当天的第一份供述为突破口,破除其侥幸心理,重点对其是否明知王超鹏与易达成有毒品交易、其与王超鹏之间的通话及短信往来情况、交付毒品时是否明知是毒品等内容进行了固定,使刘丁牛与王超鹏的供述在定罪的关键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

为核实讯问刘丁牛过程中发现的新的案件情况,徐英前往王超鹏服刑监狱对其进行了询问,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在此基础上,徐英认为刘丁牛伙同易达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达237.78克,依法应当予以逮捕。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作出了逮捕刘丁牛的决定,刘丁牛被依法逮捕并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法院认定刘丁牛系贩卖毒品的从犯,依法判处其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结案:

主犯被绳之以法

刘丁牛的成功追诉为易达成的追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刘丁牛案判决生效的同时,易达成正因诈骗罪在汉阳监狱服刑。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再次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函,要求将易达成移送审查起诉,并从汉阳监狱押解至硚口区看守所接受审判。

2017年12月14日,易达成被从汉阳监狱解出,羁押至硚口区看守所。易达成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迅速以贩卖毒品罪对易达成提起公诉,同级法院于2018年6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0月经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一次抓捕中暴露出三人之间的关联案件,通过多次审判,终于全部结案。

历时四年的检察实践中,“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一点点被生动诠释。

“如何维护公平正义?既要有该追就追、该查就查的勇气,又要有该追能追、该查能查的智慧。”检察官徐英的感叹,赢得了全省140名重罪检察工作检察官经久不息的掌声。

来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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