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販毒者舉報買毒者,這其中有何祕密?

11月1日,在湖北省第二檢察部舉辦的毒品案件辦理工作專項培訓班上,來自武漢市礄口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的檢察官徐英,正分享著一起毒品案件的曲折辦理過程。

“買毒品要承擔責任,賣毒品難道就可以逍遙法外?”徐英說,雖然時過境遷,但犯罪嫌疑人王超鵬一字一頓的質問及憤憤不平的神情,猶在眼前。

這個案件有何蹊蹺呢?故事還得從五年前說起。

發案:

男子攜帶毒品被當場抓獲

2014年12月12日,一輛三菱越野車在武漢市礄口區緩緩穿行。不久,越野車在江漢區興業路和姑嫂樹路交匯處停下,載上一名男子後,車開始加速駛向礄口區保利香檳小區地下車庫。車在香檳小區地下車庫入口處停下,後上車的男子拉開車門,下意識地伸出頭左右探了探,下車準備離開。幾位便衣民警立即將其抓獲,經查,該男子攜帶冰毒5包,共重237.78克。

隨後,公安幹警緊追到地下車庫,抓住了駕車男子。

經調查,後上車的男子叫王超鵬,41歲,武漢黃陂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直到後來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

駕車的男子名叫劉丁牛,公安民警給其錄了一次口供,將其釋放。

質疑:

賣毒品的難道可以逍遙法外?

2015年3月25日,承辦檢察官徐英和同事第一次提審王超鵬。

王超鵬不待檢察官訊問,就情緒激動地先問了一句:“檢察官,買毒品要承擔責任,賣毒品難道就可以逍遙法外?”徐英語氣平和地說道:“今天,就是來聽你說的。”

王超鵬跟著徐英的問題,陳述了事情的經過:王超鵬向一位叫易達成的男子購買麻果6000顆,並已向易達成交付毒資18萬元。此次被抓獲時隨身攜帶的毒品系劉丁牛按照易達成的指示交付給他的。因王超鵬購買麻果後,懷疑是假的,便電話聯繫易達成,易達成答應王超鵬更換毒品,隨後王超鵬卻聯繫不上易達成了。因易達成在販賣毒品時曾經用其公司員工劉丁牛的電話聯繫過王超鵬,王超鵬便向劉丁牛打電話和發短信,要求聯繫易達成。

劉丁牛將此事告知易達成,易達成表示販賣給王超鵬的毒品確有問題,並安排劉丁牛駕駛車接王超鵬,再到保利香檳小區門口給王超鵬毒品後讓他下車。就這樣,王超鵬拿了毒品後就“碰巧”被抓獲了。

監督:

舉報人竟是販毒者

提審完王超鵬,徐英回到辦公室翻閱了並不太厚的卷宗,陷入了困惑之中:

為什麼劉丁牛供述其受易達成指使交付毒品給王超鵬,卻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為什麼沒有詳細訊問就將其放了呢?是不是應該對劉丁牛、易達成進行進一步的偵查和抓捕呢?

徐英反覆揣摩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說明:“本案線索來源系相關人員向公安機關舉報後在案發地布控而偵破。”這其中是否有蹊蹺?

徐英帶著諸多疑問,找到偵查機關相關負責同志瞭解到,本案的舉報人竟然是易達成!一個販賣毒品的嫌疑人,舉報了向自己買毒品的人,他是否利用自己的“線人”身份獲得了額外的“獎賞”?

徐英意識到,如果易達成、劉丁牛系販毒者,是毒品的源頭,僅將購毒者王超鵬作為犯罪處理,而讓販毒者逍遙法外,不符合打擊毒品犯罪的目的,易達成、劉丁牛未受到追究很可能會引發新的社會矛盾,追訴工作耽誤不得。

經過對全案證據進行深入分析,徐英辦案團隊認為,王超鵬供述穩定,與本案物證、劉丁牛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且按照常情常理,對於持毒的犯罪嫌疑人來說,毒品來源並不影響其定罪量刑,因此,其供述的真實性很高,可以證明易達成、劉丁牛販賣毒品罪的行為。

在全面把握案件證據的基礎上,徐英要求公安機關對王超鵬手機通話記錄及短信內容進行固定,並對公安機關發出建議函,要求公安機關追抓劉丁牛、易達成,以便核實案件事實,補強案件證據。

分案:

起訴與追逃同步進行

然而,補充偵查取證工作並不理想。易達成、劉丁牛遲遲不能到案,毒品交易雙方的手機通話記錄因距離案發時間較長無法調取,王超鵬的手機因未扣押且已發還給家屬導致無法提取短信內容。一個月過去了,好像一切都要原地打轉。

為了解決追訴漏犯與訴訟效率之間的矛盾,避免王超鵬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訴訟進程過分遲延,徐英決定將被告人王超鵬先行起訴,同步督促公安機關將易達成、劉丁牛上網追逃,繼續抓捕,每週詢問工作進度,以便隨時掌握工作進展,引導公安機關取證。

2015年5月,王超鵬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被提起公訴。王超鵬面對合議庭,仍然重複當初對徐英的質問:“買毒品要承擔責任,賣毒品難道就可以逍遙法外嗎?”徐英當庭說明了已要求公安機關對劉丁牛、易達成進行追抓。

2015年11月,武漢市礄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超鵬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王超鵬認罪服判,未提出上訴。

追蹤:

坐實從犯罪刑

就在王超鵬案庭審階段,礄口區公安分局查出了易達成的下落——易達成因涉嫌詐騙罪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採取強制措施,被關押於江岸區看守所。

經與江岸區公安分局溝通協調,徐英與王超鵬一案承辦法官一起在江岸區看守所對易達成核實案情。易達成對其販賣毒品的事實矢口否認,僅承認其向公安機關提供了王超鵬涉毒的犯罪線索。

離開看守所,徐英再一次陷入了深思:在易達成不認罪的情況下,案件證據能否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由於易達成未在毒品交易案發現場出現,其作為幕後指使者,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必須通過受其指使交付毒品的劉丁牛予以佐證,但劉丁牛在案僅有一份供述,承辦人尚未複核,如果劉丁牛的口供發生變化,將對易達成的指控十分不利。而易達成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短期內屬於可控狀態,鑑於此,徐英和同事們決定先將劉丁牛作為追訴重點,待劉丁牛到案並對其供述進行固定後,再對易達成進行處理。

2016年2月25日,礄口區公安分局將劉丁牛抓獲歸案,並於2016年4月5日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審查起訴,未對其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劉丁牛到案後,對其是否明知交付給王超鵬的物品是毒品的供述不穩定。

為了補強證據,徐英對劉丁牛進行訊問時,以其案發當天的第一份供述為突破口,破除其僥倖心理,重點對其是否明知王超鵬與易達成有毒品交易、其與王超鵬之間的通話及短信往來情況、交付毒品時是否明知是毒品等內容進行了固定,使劉丁牛與王超鵬的供述在定罪的關鍵事實上能夠相互印證。

為核實訊問劉丁牛過程中發現的新的案件情況,徐英前往王超鵬服刑監獄對其進行了詢問,使案件事實更加清晰。在此基礎上,徐英認為劉丁牛夥同易達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數量達237.78克,依法應當予以逮捕。武漢市礄口區檢察院作出了逮捕劉丁牛的決定,劉丁牛被依法逮捕並以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法院認定劉丁牛系販賣毒品的從犯,依法判處其有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結案:

主犯被繩之以法

劉丁牛的成功追訴為易達成的追訴奠定了堅實基礎。劉丁牛案判決生效的同時,易達成正因詐騙罪在漢陽監獄服刑。武漢市礄口區檢察院再次向公安機關發出建議函,要求將易達成移送審查起訴,並從漢陽監獄押解至礄口區看守所接受審判。

2017年12月14日,易達成被從漢陽監獄解出,羈押至礄口區看守所。易達成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武漢市礄口區檢察院迅速以販賣毒品罪對易達成提起公訴,同級法院於2018年6月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合併前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8年10月經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從一次抓捕中暴露出三人之間的關聯案件,通過多次審判,終於全部結案。

歷時四年的檢察實踐中,“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理念一點點被生動詮釋。

“如何維護公平正義?既要有該追就追、該查就查的勇氣,又要有該追能追、該查能查的智慧。”檢察官徐英的感嘆,贏得了全省140名重罪檢察工作檢察官經久不息的掌聲。

來源|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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