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交通逃逸屡屡发生?

为什么交通逃逸屡屡发生?

为何想起这个题目?源于一直以来常有交通逃逸案件爆料。从网上百度一搜“交通逃逸”,马上就出现相关新闻约400,000篇相关新闻。不能不用“震惊”二字说明震撼。选择几例,大家看看。

案例一:2016年01月13日20许,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唐县光明路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李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杨某驾车逃逸。

案例二:2016年1月18日凌晨,衢州一辆斯柯达轿车和雪佛兰轿车相撞,致雪佛兰车上4人受重伤。4名重伤者被送医院后因抢救无效先后死亡。初步查明,斯柯达轿车车主系酒后驾车并弃车离开现场。

案例三:1月13日19时许,在蓝山县所城镇长铺村牛塘路段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一辆面包车将一名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后逃逸,行人当场死亡。

案例四:一辆小型客车撞倒摩托车后,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然而,小型客车竟迅速逃离肇事现场。1月18日,庆阳市宁县交警在10分钟内围追堵截成功将肇事嫌疑人抓获。

案例五:1月22日凌晨。浓雾笼罩中,能见度不到20米,驾驶员孙某开车行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慎撞上一名女子,下车后发现女子已经身亡,慌乱中他驾车逃跑。

2016年1月25日甘肃交管部门正式向外界公布近两年来,因交通肇事逃逸或醉驾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终身禁驾人员。这100名被终身禁驾人员中,涉及酒驾案件24起,涉及肇事逃逸案件76起。武汉市2015年全市共发生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8起。山东公布2015年第四批终身禁驾人员147人。其中113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面对这么多的交通事故逃逸,是否目前没有交通逃逸的有关法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按说面对以上巨大的法律责任面前,所有欲交通逃逸者可能会胆战心惊才是。可事实恰恰相反,究竟为何?作者试做剖析,分享给大家。

1.侥幸心理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人们思维的多元化,反侦察的能力也在逐步提高。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一旦逃脱法律制裁,将出现最大的利润。何况是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健全,刑侦手段落后,侥幸逃逸的概率比较大。应是逃逸者逃逸动因心理原因之一。因此,从树立国家公信力角度出发,提高国家法治力度、提高破案率,对震慑逃逸者起较大的作用。但一个国家执政者的公信力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形成的,需要长期积累的过程。

2.“投入产出”心理

上述是指逃脱的可能性来说的。实际上,逃逸者还有一个心理就是“投入产出”心理。他们在违法之前,可能就要考虑到在一定时期内违法所得与违法处罚之间的平衡。如果违法所得大于违法处罚,所以他们还是乐意去冒险违法。如果违法所得小于违法处罚,他们就不敢去冒险违法。这也许是市场经济下,经济意识在交通违法上的应用吧。打个比方,就像贪官一样,贪污所得大于付出的处罚,贪污具有可行性。为何在一定时期贪污大行其道,这是不言而喻的“投入产出”潜意识。看似笑话,实则不笑话。应当引起决策者的警惕。

3.挑战法律心理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中国何况是大国,又是历史悠久的国度。心理学的个性问题决定了不可避免有胆大、冒险、寻求刺激的人。中国是历史文明古国。中国信奉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其中之一就是“有情有义”。然而,在目前国人“有情有义”的普世价值观与法治冲突的时候往往选择“有情有义”。这也许是建立法治中国任重道远的根本原因。根据作者观察,目前的安全驾驶读物来看,有一个非常混淆的概念就是“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之间谁前谁后的问题。有很长一段时间,总是将“职业道德”置于读物最前。吻合了我们社会中流行的“先做人后做事”的传说。但许多事实也不能不承认:许多贪官都是“好人”。那“好人”、“圣人”咋被逮起来呢?是不是值得玩味!

4.法盲心理

还有一种人,就是法盲。有的人是本真的法盲,也有的人是自我选择的法盲。就中国而言,法盲不仅仅在一些偏远地区、文化落后地区。即使是我国发达地区、繁华城市,法盲仍然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不仅仅是文化素质问题,更重要的一点是国家主流意识中的“法治”与“人治”选择问题。交通法律也是一样,在驾校、在培训机构中学习法律法规,往往都是应试记忆,从内心上没有把法律当回事;即使是真正学到了法律,一旦进入社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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