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商標法》11月1日起實施

本報訊 (記者何 可)從11月1日起,商標領域“李逵遇到李鬼”的故事將有新註腳。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整個商標申請註冊和保護程序將有更直接、明確、可操作性的依據,惡意搶注、囤積商標等行為也將面臨更加嚴重的處罰,

近年來,隨著商標註冊週期縮短、註冊費用降低,商標註冊更為便捷。但與此同時,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以轉讓牟利為目的的囤積註冊行為大量出現,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今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對《商標法》作出修改的決定,其中對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規制,貫穿於整個商標申請註冊和保護程序。

修改內容中對惡意註冊行為的規制主要包括3個方面內容:一是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規範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三是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從而將規制惡意註冊行為貫穿於整個商標申請註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務機構。

同時,為了進一步加重侵權成本,懲罰惡意侵權人,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修改後的《商標法》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並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為保障《商標法》順利實施,有效規制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市場監管總局還以總局令的形式發佈了《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並將自12月1日起施行。

據悉,國家知識產權局一直高度重視商標惡意註冊問題,依法對商標惡意搶注進行規制。下一步,還將盡快制定具體規程,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進行細化,併發布近年來處理的商標惡意申請典型案例,以體現立法效果和威懾力。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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