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朝外賣吐口水,立法強制貼上這種“封籤”有用嗎?

今年10月,網上流傳一則視頻

一名外賣小哥因與顧客有矛盾

而向餐中吐口水

事發後,該快遞員已被永久封號

這已經不是外賣領域第一次出現類似問題了

2017年,廣東省清遠市一電梯內的監控顯示,一位美團騎手擅自打開外賣偷吃餐食。

2018年12月,有上海市民反映,路經浦東新區楊思路時,看到一名美團騎手將外賣灑在地上後,又將外賣撿起來,繼續配送;

同一個月,有市民反映,在餓了麼平臺上訂了一份餐食,結果發現一張送餐紙混在湯料中……

這些問題不禁讓人產生疑問:

有沒有辦法讓消費者在收到外賣時

可以確認餐食是否被動過手腳?

上海從2018年起就逐步試點外賣“食安封籤”

到今年下半年起進入了推廣的加速期

但食安封籤本身引發了不小的爭議

食安封簽有無必要?

所謂食安封籤,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防止外賣食品外包裝在配送過程中被拆啟所用的一次性封口包裝件,它可能是一個扣住蓋子和餐盒的鎖釦,也可能是扎住外賣袋口的粘紙。食安封籤均為一次性用品,一旦受到外力被破壞,便不可復原,消費者可以此判斷外賣在送到前有沒有被拆封。

對於食安封籤的作用,各方都有自己的考量。

美團點評政府事務華東區副總監王斌表示,過去,面對外賣異物的責任歸屬,商戶和送餐員經常扯皮。理論上,設置了食安封籤後,送餐員、消費者在接餐時均可以確認外賣有無問題,一旦發現問題,責任便可以快速明確和追溯。

一名王姓的“餓了麼”騎手告訴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食安封籤既能保護消費者,也能保護騎手。有一次,客戶反映外賣少了一塊炸豬排,但好在外賣送到時,袋口的食安封簽完好無損,這就證明不是騎手“偷吃”,而是商戶在打包時漏了,讓消費者聯繫商戶補發就行了。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今年8月宣佈加大食安封籤的推廣力度,以美團外賣和餓了麼兩大外賣送餐平臺為主要渠道,今年向餐飲商戶發放500萬個食安封籤。

食安封籤可分為4種版本:

一是商家個性版,如肯德基等企業自行設計的食安封籤;

二是送餐平臺通用版,由送餐平臺設計統一樣式,供在線商戶使用;

三是商戶定製版,由送餐平臺設計基本樣式,再由商戶添入個性要素;

四是公益宣傳版,由上海市食藥安辦、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設計、免費發放,這種食安封簽上印有“買安全外賣 看食安封籤”等字樣。

快递员朝外卖吐口水,立法强制贴上这种“封签”有用吗?

食安封籤可否持續?

然而,食安封籤雖好,

但也有業內人士質疑,

在沒有任何規定強制使用它的前提下,

等到500萬個免費的食安封籤都用完後,

送餐平臺或在線商戶

是否有動力再去持續嘗試這一做法?

許多商戶都抱怨每天燒製、打包外賣已經忙得不可開交,別看放一個食安封籤似乎很輕鬆,但實際操作過程中,根本沒時間去多此一舉,畢竟這不是一件強制要求的事情。

快递员朝外卖吐口水,立法强制贴上这种“封签”有用吗?

食安封籤遇冷,還有一大關鍵原因是成本。王斌透露,如果食安封籤的成本完全由在線商戶負擔,那麼單個的成本將隨著採購量的多寡來浮動。

如果商戶為難,那麼外賣送餐平臺會不會“買單”?按照餓了麼、美團目前在上海的日均送餐量,假設每單都要用一個食安封籤,成本按0.03元/個計,那麼1年需支出2190萬元。

此外,即便商戶或平臺承擔了食安封籤的成本,還會有個問題:是否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食安封籤必須強制?

不少消費者會有疑問:如果食安封籤是個好辦法,為何不能在全市範圍內要求所有外賣強制執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會長顧振華介紹,目前,尚無一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或標準提及食安封籤的問題,將食安封簽入法,或建立相關標準,對於企業和商戶來說,投放和使用食安封籤才會有可操作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仲徐惠透露,應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之邀,他們正在起草《外賣食品消費糾紛解決指南》,這是一個類似於行業自律規範的指導性文件。

但也有不同聲音。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唐健盛認為,食安封籤從誕生至今只有很短的時間,許多問題需要通過不斷試錯才能有逐漸清晰的答案。比如,目前什麼是食安封籤都沒有明確的界定。通過食安封籤是否完好,就真得能徹底界定外賣中異物的責任歸屬?又或者餐食本身沒有食品安全問題,只是食安封簽在不可抗力下壞了呢?

看似立竿見影,未必一勞永逸

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問題上,行政和立法,無一可以缺位。有時,一些貌似“行業問題”的事,其實是極端個案、局部問題,有關方面仍下意識地動用大量行政手段,輿論也動輒呼籲立法規範,看似“立竿見影”,卻未必“一勞永逸”。

行政手段和立法資源,背後都有成本。動用多大的成本,解決多大的問題,這是一筆“賬”;何況有時還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一些特定手段的效果是否可以持續,是個未知數。

社會秩序不僅由條條框框的法律和行政手段來規範,更多情況下受到軟性的公序良俗、市場規律影響,這些“看不見的手”複雜、細微但真正有效。

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正因重要而珍貴,所以更應審慎行之,讓有限資源用在“刀刃”上,杜絕“浪費”和“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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