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公安局关于征集整治报废机动车的通告

积石山县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的通告

为了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公安厅及州公安局安排部署,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2个月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运输企业住址在积石山县的,请携带身份证件及车辆所有证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50日之内前往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办报废业务,机动车由交警大队负责拖移至报废公司进行报废。对机动车所有人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二)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

(三)对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四)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具有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申请,可以办理恢复机动车状态业务,恢复状态只限一次。

(五)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七)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对所属区域停车场、沿途道路进行排查,发现长时间停放、无法联系车主的机动车,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核查机动车信息,属于报废车的依法予以报废。

(八)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各自单位内部车辆及涉案车辆的排查,存在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及时联系交警大队办理报废手续。

(九)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有关报废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200元奖励,对举报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500元奖励。

举报电话:

13830109169(袁警官)

13830100841(陕警官)

13993090600(马警官)

积石山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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