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只管收费不管安全?记者走访西宁地区停车场......

记者 祝嘉忆 实习生 甘长莲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西宁市区由于受场地限制,停车位越来越紧俏,晚上甚至周末还有高峰时甚至出现停车位一位难求的情况。好不容易找到停车位,但是一旦发生刮蹭导致机动车破损,停车场会负责吗?对此,一些收费停车场贴出停车须知,明文规定“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律师称这是霸王条款,车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半月以来,记者走访了西宁市部分停车场,发现停车相当难。路窄车多,虽然西宁市区道路两侧规划有停车位,可是一位难求,绝大多数私家车主只能把车停到收费停车场内。各大商场也纷纷立起了停车收费的牌子。记者发现,正规收费停车场大都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停放机动车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

而且这些正规收费停车场大都设立了门禁收费系统,入门取卡,出门刷卡缴费,并可提供正规的停车费发票。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由西宁市城市道路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中心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临时停车点,还有西宁市部门停车场会在收费岗亭或者是电梯口等地方张贴告示或者停车须知,“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场地,不负责保管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停车场只提供场地,在停车场内发生的机动车损坏等情况,概不负责。

走访调查 大多数停车场管理者均表明,机动车发生刮蹭丟失等事故与其无关

9月28日,记者在西宁市海湖新区新华联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停车时发现,停车场张贴了一则公告,其中第2条规定,“本停车场不承担机动车及车内物品的保管服务。对停泊机动车发生的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坏、刮蹭、丟失、偷盗等意外事故,停车场不负任何责任。”

9月30日,记者在西宁市城西区虎台三巷停车时,看见悬挂着一块城市道路公共临时停车点告知牌,上面标明了收费标准、收费时段以及管理单位,但是上面有一条注明“请按泊位标线入位顺向停放,否则按违法停车处理,停车费为道路公共资源占用费(不含保管费),临时停车点驾驶人不得离开机动车。军车、残疾车免费(证、牌齐全)。”

此外,记者还在西宁市大街小巷看到,凡是归西宁市城市道路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中心管理的停车场均悬挂着这样的告知牌。

10月7日,记者来到位于三田红云停车场(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三田商贸城)。记者看到保安室外贴有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机动车停放后,请关好门窗、锁好车门,并将防盗系统调至警备状态,请勿将贵重物品(如手提电脑、手机、钱夹等)存放车内,如有丢失责任自负。”第7条规定:“凡进入本车场的机动车及人员,请爱护停车场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任何机动车或人员对停车场造成的一切损害,或导致他人机动车、人受损或受伤的,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田红云停车场有权在事件未处理完毕前拒绝机动车离开现场,并上报或协助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

三田红云停车场保安刘先生告诉记者:“停车场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如有车主在停车场发生车辆刮蹭、偷盗事件,停车场不负责。因为停车场只收取停车位使用费,不负车辆损毁,物品丢失等责任,要是发生这类的事故,停车场可以为车主提供监控录像,找到当事人,让他们自行协商解决。”

随后记者又来到小桥大街国太旺座停车场。当记者向保安魏先生咨询管理制度时,魏先生说:“你自己拍一下管理制度,停车场的管理方式是按照管理制度实施的。”记者看到停车场除了张贴常规的管理制度以外还有一张提示,内容是:“本停车场向所停放的机动车(含月票车),仅收取泊位使用费,不承担机动车损毁、物品丢失等责任。”

第二天,记者走访了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民惠物业停车场,保安李大姐告诉记者:“因停车场设在公路边上,平时有很多车停在这里,如果出现刮蹭、偷盗等情况,停车场不负责,车主需自己注意,做好安全防护。”该停车场管理制度也明确指出:“本停车场不负责机动车保管和保险责任,即双方只构成占用车位场地使用关系,不构成机动车保管和保险责任。”

市民说法 停车场收取费用却不负保管责任不合理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当问及在收费停车场内一旦出现机动车损坏的情况怎么办?许多车主表示,只管交费停车,对停车场的一些规定并不熟悉,甚至连收费标准都没弄清楚。车主张先生表示:“像轻微刮蹭掉漆一般不会去追究,和停车场扯皮太费时,不如找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去修。”李女士则说:“停车须知上写着‘只提供场地停放,不负责保管’,只能默默接受。”

尚女士和张女士经常在国太旺座停车场停车,二人说道:“现在每个地方的停车场情况都差不多,如果有刮蹭情况发生,可以要求停车场帮忙查监控。”但对于停车场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不负保管责任,她们觉得这个制度不合理。

马先生是个生意人,因为铺子在西宁市城北区,所以经常将车停在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民惠物业停车场,他告诉记者:“各个停车场都一样,光想着怎么多停车、多收费,有些停车场是张贴了停车须知,事情还没发生但已经想好了怎样推卸责任。而有些停车场出事后,一心想着怎样推脱责任。但还有一些停车场在知道出事之后帮忙调取监控,而且也愿意协助相关部门调查。”马先生还说道:“其实很多都可以避免,就像新手驾车驶入停车场,管理人员可以帮忙指引,让其将车停在宽敞一些的地方。

律师说法

免责告示不符合法律精神

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义告诉记者:“停车场一般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针对机动车停在停车场,但是出现刮蹭、车内财物丢失等问题后,停车场“不负责”这一问题,张义说:“根据《西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也要求,停车场要做好场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可见,停车场对驻停机动车不是没有任何责任。在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刮蹭、损坏、偷盗、丢失等情况,停车场以告示的形式声称不负任何责任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的。这种免责告示在法律上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的。”

张义说:“虽然车主与停车场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这种合同以格式条款排除停车场的保管内容,可以适用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作出有利于相对方的解释,如果停车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停车场内的机动车损失是其工作人员没有采取就有的安全防范措施所致,或多因异果的情况下,停车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向停车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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