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犯罪的成立條件或構成要件

犯罪成立條件,是指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全部成立條件。構成要件是指刑罰法規規定的違法類型,一般認為,構成要件符合性,大體是一種抽象的、定型的判斷。例如,一般的反自然的性行為、通姦等行為,在刑事學上是犯罪類型,但通常不是刑法上的犯罪類型。又如,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各種不同的殺人行為,如刀殺、槍殺、毒殺、絞殺等,但在刑法上也被規定為一種犯罪類型——“殺人”。這樣的犯罪類型(定型),就是犯罪的特別構成要件,或者簡單地稱為構成要件。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構成由四個方面組成:(1)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2)犯罪客觀方面或犯罪客觀要件,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等;(3)犯罪主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或犯罪主觀要件,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過失以及目的。但也有學者通過對德國、日本的多數學者採取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三階層體系(將構成要件符合性與違法性合併為一個階層的體系,則是兩階層體系),提出了另外的構成要件。讓法律初學者認為刑法學高深莫測,甚至讓成熟的法律人也無所適從。

筆者認為,理論的歧義往往給實踐者帶來行動的困難,甚至成為不良的實踐者的工具,成為權力者的法政策目標,甚至罪惡的法政策的工具。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規則依照一定的邏輯關係構成一個法律規則體系,稱為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又稱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繫的整體。部門法儘管由自己的部門特色,但人類的共同推理法則,決定了部門法離不開法律規則的總規律。我們應當摒棄門派之爭,通過法理學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理論建立通俗易懂的構成要件。

事實上,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理論就能夠針對特定情況就有關法律責任,運用合理的解釋與推理能夠得出特定決定。無論是“兩要素說”和“三要素說”抑或是新“三要素說”,“行為模式”是法的關鍵要素。人們對一個法律決定的爭議焦點在於法律決定確認的行為模式與法律規則規定的行為模式是否一致。刑法的法律決定也是如此,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值得非難的行為,由於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該行為再惡,如果沒有刑法的明文規定,我們不能追究,除非修改法律規定。我們不能創“創設袋罪”或者降低“口袋罪”的構成要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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