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朋友圈晒邮轮之旅,却把老板晒进拘留所?

案件聚焦:朋友圈晒邮轮之旅,却把老板晒进拘留所?

出门吃饭,晒个圈

朋友聚会,晒个圈

外出旅游,晒个圈

当下朋友圈晒图不仅成为大多数人分享生活的主要方式,还可以作为展示工作成果、招揽客户的新手段。

夏某是一家邮轮代理公司的老板,经常在朋友圈发布公司动态、带团出游照片。自从拖欠工资,被执行法官盯上后,她停止朋友圈的“营销”,自此销声匿迹。

万万没想到,别人朋友圈晒出的一张照片,却让她露出了狐狸尾巴。最终,这名“老赖”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司法拘留15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辛勤工作却拿不到工资

小文等四人原本都是优维公司的员工,夏某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入职后大家一直勤勤恳恳工作,本想着付出会有所回报,拿一份安稳的工资过日子。

不料从2017年开始,公司突然以各种借口开始拖欠员工工资。直到2018年,忍无可忍的四位员工纷纷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虹劳仲)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年间的工资差额以及确认与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这桩劳动纠纷被虹劳仲调解,四位员工的诉求都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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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了该付款的时候,老板夏某却声称公司经营困难,没有钱。这下四人可着了急,诉求得到了支持,钱却拿不到。于是四人分别向上海虹口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向优维公司寄送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均遭退回。经查,优维公司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付不出钱的老板却在邮轮上

转折发生在今年9月中旬,小文与执行法官联系,称自己近日在原同事的朋友圈中发现一张照片,照片的定位是在邮轮上。而更令小文吃惊的是,号称公司没钱的老板夏某也赫然出现在照片上,照片的背景里还有公司带团旅游的标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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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钱的老板却出现在了邮轮上?不仅有美景作伴,还有公司带团出游的LOGO?

看来老板是“声称”公司没有钱来拖欠工资,小文据此认为优维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请求法院进行核查。

执行法官接到线索后迅速展开了调查。优维公司是一家邮轮代理公司,主打“邮轮旅游一站式服务”业务,为旅客提供一价全包的邮轮旅游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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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经常会通过夏某个人支付宝、微信来支付旅游资费,不走公司帐户。而夏某更是在被其他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私自变更护照带队出境旅游。

掌握线索后,执行法官随即便通知夏某来院谈话,却没有得到回复。随后小文又向执行法官提供了新线索,称公司已经搬迁至新地址,夏某不定期会前往公司。执行法官嘱咐小文随时注意夏某动态,如有线索第一时间联系法院。

不还钱就拘留

9月25日晚21时许,“蹲守”了许久的小文兴奋地联系了执行法官,称接到消息夏某次日可能会去公司。

执行法官立即安排部署,做好上门执行准备,同时要求小文随时保持联系。

9月26日上午9时许,小文再次来电,称夏某已到公司,请求法院上门执行。接到确切消息后,执行法官一行人随即赶赴优维公司新经营场所,不出所料地顺利找到夏某并将其带回法院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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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中,执行法官要求优维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夏某仍狡辩称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无履行能力,同时拒绝对公司业务走个人账户的情况作出解释。

面对夏某的“老赖”态度,执行法官依法告知:根据法院已查明的情况,优维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有履行能力。如坚持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将采取强制措施。夏某却仍坚持自己的说法。

据此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对优维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上海虹口法院将继续对优维公司进行追踪执行,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以上人物均为化名)原本可以在朋友圈中大大方方、开开心心地分享生活、分享工作、招揽顾客。然而,为了逃避履责,只能偷偷摸摸带队出游,以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最终却仍因一张朋友圈照片露了馅,被依法司法拘留,追根究底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在此,也提醒大家,对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等均应积极履行,千万不要怀有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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