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朋友圈晒郵輪之旅,卻把老闆晒進拘留所?

案件聚焦:朋友圈曬郵輪之旅,卻把老闆曬進拘留所?

出門吃飯,曬個圈

朋友聚會,曬個圈

外出旅遊,曬個圈

當下朋友圈曬圖不僅成為大多數人分享生活的主要方式,還可以作為展示工作成果、招攬客戶的新手段。

夏某是一家郵輪代理公司的老闆,經常在朋友圈發佈公司動態、帶團出遊照片。自從拖欠工資,被執行法官盯上後,她停止朋友圈的“營銷”,自此銷聲匿跡。

萬萬沒想到,別人朋友圈曬出的一張照片,卻讓她露出了狐狸尾巴。最終,這名“老賴”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司法拘留15日,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辛勤工作卻拿不到工資

小文等四人原本都是優維公司的員工,夏某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入職後大家一直勤勤懇懇工作,本想著付出會有所回報,拿一份安穩的工資過日子。

不料從2017年開始,公司突然以各種藉口開始拖欠員工工資。直到2018年,忍無可忍的四位員工紛紛向虹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虹勞仲)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年間的工資差額以及確認與公司在這段時間內存在勞動關係。最終這樁勞動糾紛被虹勞仲調解,四位員工的訴求都得到了支持。

案件聚焦:朋友圈曬郵輪之旅,卻把老闆曬進拘留所?

然而到了該付款的時候,老闆夏某卻聲稱公司經營困難,沒有錢。這下四人可著了急,訴求得到了支持,錢卻拿不到。於是四人分別向上海虹口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法院依法向優維公司寄送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令,均遭退回。經查,優維公司名下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付不出錢的老闆卻在郵輪上

轉折發生在今年9月中旬,小文與執行法官聯繫,稱自己近日在原同事的朋友圈中發現一張照片,照片的定位是在郵輪上。而更令小文吃驚的是,號稱公司沒錢的老闆夏某也赫然出現在照片上,照片的背景裡還有公司帶團旅遊的標語牌。

案件聚焦:朋友圈曬郵輪之旅,卻把老闆曬進拘留所?

不付錢的老闆卻出現在了郵輪上?不僅有美景作伴,還有公司帶團出遊的LOGO?

看來老闆是“聲稱”公司沒有錢來拖欠工資,小文據此認為優維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經營,請求法院進行核查。

執行法官接到線索後迅速展開了調查。優維公司是一家郵輪代理公司,主打“郵輪旅遊一站式服務”業務,為旅客提供一價全包的郵輪旅遊服務項目。

案件聚焦:朋友圈曬郵輪之旅,卻把老闆曬進拘留所?

遊客經常會通過夏某個人支付寶、微信來支付旅遊資費,不走公司帳戶。而夏某更是在被其他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私自變更護照帶隊出境旅遊。

掌握線索後,執行法官隨即便通知夏某來院談話,卻沒有得到回覆。隨後小文又向執行法官提供了新線索,稱公司已經搬遷至新地址,夏某不定期會前往公司。執行法官囑咐小文隨時注意夏某動態,如有線索第一時間聯繫法院。

不還錢就拘留

9月25日晚21時許,“蹲守”了許久的小文興奮地聯繫了執行法官,稱接到消息夏某次日可能會去公司。

執行法官立即安排部署,做好上門執行準備,同時要求小文隨時保持聯繫。

9月26日上午9時許,小文再次來電,稱夏某已到公司,請求法院上門執行。接到確切消息後,執行法官一行人隨即趕赴優維公司新經營場所,不出所料地順利找到夏某並將其帶回法院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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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中,執行法官要求優維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夏某仍狡辯稱公司現在經營困難,無履行能力,同時拒絕對公司業務走個人賬戶的情況作出解釋。

面對夏某的“老賴”態度,執行法官依法告知:根據法院已查明的情況,優維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經營,有履行能力。如堅持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將採取強制措施。夏某卻仍堅持自己的說法。

據此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對優維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並依法對其採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上海虹口法院將繼續對優維公司進行追蹤執行,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以上人物均為化名)原本可以在朋友圈中大大方方、開開心心地分享生活、分享工作、招攬顧客。然而,為了逃避履責,只能偷偷摸摸帶隊出遊,以為可以神不知鬼不覺,最終卻仍因一張朋友圈照片露了餡,被依法司法拘留,追根究底是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後果。在此,也提醒大家,對於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等均應積極履行,千萬不要懷有僥倖心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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