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未成年人犯罪,父母該否替子代罰?

近日,遼寧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持續引發網絡熱議。10歲的小女孩被殘忍殺害,並被拋屍戶外,而加害人竟是13歲的小男孩因強姦未遂起殺意,同是未成年人,這個男孩案發前後的心機和作案手段殘忍,實在讓人痛惜和震驚。而警方通報案件基本案情,公佈因兇手不滿14週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通報後,引發了更為激烈的爭議:

對此,很多人發出呼籲,未成年人犯罪應受足夠審思!未成年人故意殺人,僅僅收容教養是遠遠不夠的,其父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罰!但也有人提出質疑,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有啥責任?

熱議:未成年人犯罪,父母該否替子代罰?

(1)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糊塗時可能涉嫌的3種刑事罪責

就此案而言,如果男孩殺人過程中,男孩的父母參與了該過程,那麼,應當對他們以故意殺人罪追究。

如果男孩殺人後,父母幫助男孩清理現場、處理屍體等,他們就涉嫌毀滅證據罪,可以此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如果父母在知道男孩殺人後,幫助男孩藏匿、逃跑,或者做假證包庇男孩,那麼他們就涉嫌了包庇、窩藏罪。

但具體案情得看偵查部門獲取的證據,不能靠假設,現實中這樣的案例也顯見,在“人命關天”問題上,真正糊塗的父母還是極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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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責任年齡規定沒有變化前提下,父母作為監護人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目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沒有變化,還是14週歲以上,應對包括故意殺人在內的特定八種罪承擔刑事責任。

在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中,由於男孩不滿14週歲,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是法律的規定,作為辦案人員,即時個人觀點再明確,再痛恨,也無法超越法律規定追究兇手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民法總則改變了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認定:從過去規定的10歲以上,降到8歲以上。據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父母作為監護人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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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理讓位於法律,如何實現現實正義?

本案中,大連男孩被曝多次尾隨女性,看來此次對10歲小女孩下毒手,也是“慣犯”行為了。這個殺人者雖然未滿14週歲,但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成人特徵,犯罪意圖惡劣,手段更是殘忍,大家都非常憤怒兇手因年齡而免刑責,從情感上講,收容教養真的不足以實現現實正義。

近年來,犯罪低齡化的案件越來越多,社會上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越來越多,個人認為這是立法者應當思考的一個問題,就如何實現現實正義,刑法立法上還有探索和突破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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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不教,父之過”,父母該承擔什麼過錯責任?

古語云:“子不教,父之過”。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從情理上,對孩子的教育應該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在法治社會,沒有不講法治原則的“刑事株連”,現實中的情理往往要讓位於法律,未成年人犯罪,讓父母替子代罰還是沒有法律依據,也不人道的。

就此案而言,其實,這個13歲男孩自己的一生也毀了,他還能夠迴歸正常人的健康心理嗎?還有能力和志氣以及機會來好好讀書嗎?

在此,還要提醒女孩的家長要做好監護,一天都不能馬虎。同時提醒熊孩子們的家長,要嚴格管教管理,別讓熊孩子禍害社會。

諸位,你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父母該否替子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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