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赋予教师惩戒权,株洲家长和学校怎么看?

学生犯错后,教师可不可以惩戒?如何惩戒?今年以来,广东、河北相继出台的地方法规指出,针对学生一些违纪违规行为,教师可以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但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罚站、慢跑等不属体罚)。“教师惩戒权”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发热议。

多地赋予教师惩戒权,株洲家长和学校怎么看?

株洲的情况如何?城区多家学校校长在接受采访中表示,惩戒在校园里确实存在,最常见的是罚抄、罚站。学校对惩戒权持欢迎态度,但教师们对惩戒权的使用非常谨慎,除非学生确实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石峰区某小学一名班主任表示,从教10多年,她有过惩戒学生的行为,比如罚抄作业、罚站,但都是迫不得已。“一个班四五十个学生,个别学生影响教学秩序,耽误全班孩子,不得不管。”

更多的教师反映的情况是,现在的学生太娇贵,教师“打不得,骂不得”。孩子向家长告状,家长往往就来学校找麻烦,教师就要被学校批评和处罚。而且,这反映的是师生关系和家校关系的问题。如果学生不理解教师惩戒,之后很难打开心结。

有的家长赞成“适度惩戒”

有的家长建议“以说教为主”

家长徐立:我是一名“80后”,小时候在农村学校就读。说实话,我小时候比较调皮,经常被老师惩戒。我不支持体罚学生,但适度惩戒有利于学生成长。现在想想,当年老师的一些惩戒对我们的成长并没有形成负面影响,反而让我们明白了一些道理。现在的学生太脆弱了,家长太焦虑了,有的还“护犊子”。当然,这也要求老师根据现代孩子的心理进行更合理的惩戒教育。

多地赋予教师惩戒权,株洲家长和学校怎么看?

家长刘志:我支持老师进行稍微带点运动性质的惩罚,但不能说骂就骂,更不能打,尤其不能伤了小孩自尊心。家长在家自己都舍不得打骂,又岂能允许老师这样做?建议老师还是说教为主。有的孩子别看嘴上不服气,其实在他们心里,老师说的话比家长的话更有分量。

景炎学校团委书记李伟:

惩戒权很有必要,但教师要注意控制情绪

我觉得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肯定都会犯错,需要教师不断去提醒,有的也需要通过惩罚让孩子吸取教训。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出台,有利于教师更加理直气壮地行使惩戒权,消除教师的后顾之忧。

多地赋予教师惩戒权,株洲家长和学校怎么看?

但教师行使惩戒权,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不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孩子特别激动时,教师更要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

市三中校长孟祥忠:

赏识表扬是爱,批评教育也是爱

没有惩戒的教育,必定是失败的教育。没有规则的课堂,贻误师生前程。一些地方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对促进教师敢抓敢管秩序、优化校风学风,对培养孩子的敬畏之心、遵纪守法意识,意义深远。

目前,由于教师实施惩戒引发家长不理解甚至报复、校闹的案例不时出现,导致广大教师存在“不敢管”“怕担责”等多种顾虑。

赏识表扬是爱,批评教育也是另一种关爱。春风与秋风、表扬与批评,都是成长不可缺少的“营养”。教师要情感领先,攻心为上,以关爱、矫正为宗旨,让学生懂得“为什么惩戒”“惩戒的目的是什么”。

需要明确的是,教育惩戒不等于放开体罚,更不等于“棍棒教育”。面壁思过作检讨、根据违纪情节写字数不等的反思、打扫校园或教室卫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等,都是较好的惩戒形式。

同时,“无冷静不惩戒”也是广大教师要坚守的教育原则。教师遇到调皮叛逆的学生,先智慧冷处理,等学生冷静下来时按规实施惩戒,才能科学有效用好惩戒权这一教育良方。

北师大株洲附校理事长余年初:

坚决不允许肉体责罚和人格侮辱

一些地方之所以明确教师惩戒权,是因为一些家长不理解甚至无理取闹,干扰了学校教学秩序。

我去过不少国家,他们很少有教师惩戒学生之说。针对一些 “问题学生”,教师最普遍的做法就是联系监护人,提醒家长解决。如果涉及法律层面,则直接由司法处理。

我想说的是,学校首先要规范惩戒,做到惩戒有因,惩戒合情,惩戒有度。比如肉体责罚坚决不允许,人格侮辱坚决不允许,过度劳动、过量作业、过量抄写都不应该。此外,家长也要理解教师惩戒。

教育部门

市教育局学生工作科科长黄作军:

赋予教师惩戒权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从古代私塾先生的戒尺,到现代学校的校规校纪、学生守则,教师惩戒权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同时,《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家长不理解、教师怕惹麻烦、现行法律不健全、无法把握惩戒之度等多种原因下,惩戒权很难有效执行。目前,一些地方出台规定是一个进步,但真正实施起来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律师

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凌云:

教育惩戒关键在惩戒之“界”

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通过立法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内涵、范围、程度、形式、程序等,进一步规范与保障惩戒行为的实施,有利于教师权益和学生权益的双向保护。

首先,通过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立法明确教师惩戒权,有助于化解教育行政纠纷,尤其是涉诉纷争。

教育惩戒关键在惩戒之“界”。教育惩戒权的明确化与规范化,是顺应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潮流的必然要求。在教育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完善已经成为现阶段基础教育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最后,适当的惩戒是教师合法行使教育权的一种方式。教育惩戒作为一种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方式,不可不用,亦不可滥用,既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做到有法必依。


来源 | 株洲晚报

记者 | 何春林

审核 | 匡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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