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兩被告錯列一被告,原告拒絕變更,如何處理?

轉自:魯法行談☑ 裁判要點

原告以區政府和區執法局為被告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之訴,法院經審查認為區政府不是適格被告,區執法局才是適格被告,故向原告釋明其錯列區政府為被告並建議其以區執法局為被告到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因原告拒絕變更被告,且由於級別管轄的原因,中級人民法院並不宜直接管轄區執法局為被告的案件,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認為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給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仍有權以區執法局為被告,依法另行訴訟。

☑ 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網發佈日期:2019-10-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1123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捷,男,漢族,1969年12月25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吉星裡8-3-201號。

委託訴訟代理人石磊,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覃珊,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聯峰北路88號。

法定代表人陳秋華,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東經路71號。

法定代表人於智勇,局長。

一審第三人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環境衛生管理處。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北嶺路29號。

法定代表人薛紅恩,主任。

一審第三人河北省秦皇島市規劃局北戴河分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海濱鎮聯峰北路88號。

法定代表人賈瑞成,局長。

再審申請人張捷因訴被申請人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北戴河區政府)、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北戴河區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冀行終40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張捷申請再審稱:案涉建築物被強制拆除之前,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未製作書面的強制拆除決定書向其送達。北戴河區政府否認其系強拆主體,但未向法庭提交解釋其工作人員為何在案涉建築物強拆現場指揮拆除工作的說明,也未向法庭提交其將強拆工作交予或者委託給北戴河區綜合執法局實施的證據,僅憑其否認和北戴河區綜合執法局未提交任何證據之下的自認,不足以排除北戴河區政府強拆的嫌疑,也不足以推翻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故北戴河區政府是適格被告,原審認定北戴河區政府不是強拆主體的證據不足。據此,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本院認為,結合張捷一審起訴狀可知,其請求判令被告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其所訴的行政行為系強制拆除行為。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違法建築,有權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行政主體系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而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

從法律規定來看,北戴河區政府並非有權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而從強制拆除事實來看,北戴河區政府否認參與實施強制拆除,北戴河區綜合執法局在原審期間自認實施了強制拆除。在此情況下,張捷對強制拆除行為不服提起訴訟,只能以北戴河區綜合執法局為被告併到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一審法院向張捷釋明其錯列北戴河區政府為被告並建議其以北戴河區綜合執法局為被告併到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因張捷拒絕變更被告,且由於級別管轄的原因,秦皇島市中級法院並不宜直接管轄北戴河區綜合執法局為被告的案件,故原一、二審法院分別裁定駁回其起訴和上訴,符合法律規定。張捷認為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給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仍有權以北戴河區綜合執法局為被告,依法另行訴訟。

綜上,再審申請人張捷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張捷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耿寶建

審 判 員 李智明

審 判 員 楊科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秀麗

書 記 員 耿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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