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了解到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在22日正式发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届时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

根据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据介绍,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办法的发布对进一步深化实验区‘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平潭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具有重要意义。”实验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道。

文字:融媒体记者 林舒玲

值班主任:宋 伟

值班编委:张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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