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我們既充滿嚮往,又充滿恐懼的一件事情。我們渴望找到我們人生的另一半,同時也害怕另一半的到來。因為婚姻的到來會讓我們思考到很多問題,比如說,最現實的就是婚姻財產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的就是:婚前,男方會給女方一定的彩禮,當然,這是我國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傳統習俗。
一般或者有時候,女方也會給予一定的回應,就是女方父母會給予一定的嫁妝。按理說,這時候的男方家庭也不是很虧,但是如果有的女方家庭比較貧困的話,也許會給嫁妝,也許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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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時男方如果給予了彩禮,但是後來女方又不願意結婚,這種情況下可以要回彩禮嗎?或者是雙方結婚之後又離婚了,那這種情況下能要回彩禮嗎?
現在我們就一起來思考問題:婚前給出去的彩禮到底可不可以要回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案例。
王某和李某於2013年3月認識,一個月後,王某便登門拜訪了李某的父母,兩人打算商量婚姻的事情,拜見了李某的父母之後,王某便開始有些惆悵。
因為李某的父母要求必須給五十萬元的彩禮,而本來家庭條件就不是很好的王某為了愛情,為了娶到李某,便只好用盡自己全部的財產。
還問自己的親戚和鄰居東湊西湊,終於湊齊了五十萬,交給了李某的父母。就這樣,王某和李某順利結了婚。
然而李某到王某家生活了一天,就覺得這房子太簡陋了,生活太差了,太委屈了自己,不適合自己。於是李某便提出了離婚。這時候王某可以要回婚前給予的五十萬元彩禮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給付的財產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錢的。所以,案例中的王某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要求李某退回彩禮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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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一種可以要回彩禮錢的情況,那必定會有第二種。那麼,究竟還有哪些情況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居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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