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後,“天才少女”終於擺脫了父親代簽的經紀協議

徐詩霖終於擺脫“限制合同”了。


18歲後,“天才少女”終於擺脫了父親代簽的經紀協議



2014年,徐詩霖16歲一戰成名,成為網球界廣受關注的“天才少女”,商業代言邀約不斷,隨之而來的還有合同經濟糾紛。父親在她13歲時與經紀公司簽下了長達11年的協議,而“天才少女”成年後要求解約,反被對方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令父親代簽的與經紀公司的協議在徐詩霖成年後對其不發生效力。至此,徐詩霖終於告別這那份她不想追認的“限制合同”。

18歲前,父親代她簽下11年長約

2014年8月,南京,年僅16歲的徐詩霖勇奪青奧會網球女單冠軍。同年10月,她一舉奪得國際網球聯合會(ITF)18歲以下青少年世界排名第一,成為首位獲得ITF青少年排名第一的中國選手,無疑是當時炙手可熱的體育新星。但正當徐詩霖在世界網壇嶄露頭角、商業價值迅速攀升時,卻與經紀公司出現了矛盾。


18歲後,“天才少女”終於擺脫了父親代簽的經紀協議


徐詩霖(中)在青奧會上奪金。圖片來源:新華社

這要從2011年的“相遇”說起。

小時候,徐詩霖被父母帶到美國接受網球系統訓練。2011年,Q公司的負責人出於對徐詩霖網球潛質的欣賞,以體育經紀人的身份說服其父母,於2012年攜徐詩霖回到中國,並對她成為職業網球運動員進行長期投資和培養。

2013年1月1日,徐詩霖的父親作為徐詩霖的監護人,與Q公司簽訂涉案協議,這份協議長達11年,跨越徐詩霖從未成年至成年後的一段時期。該協議規定:

Q公司作為徐詩霖在全球範圍內的獨家體育經紀人和商業代理人為徐詩霖提供專業的市場營銷策略,以此來幫助徐詩霖獲得商業回報;

徐詩霖不得簽訂與該協議相沖突的體育經紀及市場開發事項,徐詩霖的總收入也由Q公司代為收取並進行財務管理;

徐詩霖應向Q公司支付其總收入的15%作為佣金報酬。

就是這份“限制合同”,導致了後來的法庭對峙。

18歲後,她不想追認代理合同

2013到2015年間,身為經紀人的Q公司為徐詩霖獲得了包括某知名體育用品公司等三家單位的合作協議、贊助合同。

但到了2015年底,徐詩霖她通過電子郵件要求與Q公司解約,並在2016年初提出“終止”Q公司與父親在之前簽訂的涉案協議,贊助方支付的款項必須直接匯至徐詩霖的賬戶。

Q公司認為徐詩霖違約,遂將徐詩霖告上法庭,要求徐詩霖賠償預期利益損失。而徐詩霖則反訴稱父親與Q公司簽訂的涉案協議在2016年1月即徐詩霖成年後不發生效力,並且Q公司存在欠付贊助收入的情形,要求Q公司支付未結清的合同款項。

這份由法定代理人簽訂的協議,在徐詩霖成年之後仍然繼續生效嗎?

靜安法院受理此案後認為,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是:未成年人運動員的法定代理人以運動員名義與體育經紀公司簽署的長期協議,在運動員成年後,該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原告Q公司認為,涉案協議簽訂時,徐詩霖是未成年人,徐詩霖的父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代表徐詩霖簽訂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對徐詩霖自始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徐詩霖成年後進行追認。

而被告徐詩霖則認為,父親並不能超越法定代理權,設定自己成年後的權利義務,故涉案協議在自己成年後效力待定,而自己已經明確表示不予追認涉案協議,因此該協議在自己成年後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徐詩霖並不存在違約行為,Q公司所主張的預期利益損失也就沒有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規定的18歲成年界限,成為本案的關鍵。

靜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徐詩霖已於2016年1月成年,並明確表示對涉案協議不予追認,其對自身權利義務作出的處分應予認可,故涉案協議自徐詩霖成年起對其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據此,駁回原告Q公司的訴請,並判令涉案協議自徐詩霖成年起對其不發生效力;Q公司應支付徐詩霖尚未結清的合同款項。

法官說法

保護不特定運動員群體的合法權益

該案的承辦法官童磊認為,涉案協議雖是當事人之間簽訂,但所折射的問題卻涉及到體育經紀公司與不特定的未成年運動員群體。經紀公司利用其專業上的優勢地位與未成年人運動員父母簽訂具有人身屬性的獨家長期經紀合同,限制了運動員成年後的自主選擇權,侷限了運動員職業發展的高度。

從法律規定角度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成年之後即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即終止。徐詩霖在2016年1月成年後即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父親的法定代理權終止,故涉案協議期限不宜超過這一時點。

從期限約定的合理性和未成年人基本權利保護角度看,涉案協議跨越徐詩霖未成年至成年後,且大部分時間處於徐詩霖成年後,幾乎涵蓋了一般運動員職業生涯的黃金年齡段,而且協議中所約定的內容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屬性,侷限了徐詩霖成年後對自身發展選擇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排除了徐詩霖成年後對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自主處分權,若讓徐詩霖長期受限於涉案協議的束縛中,缺乏合理性。

從運動員與體育經紀公司之間利益衡量角度看,若不考慮徐詩霖成年後的追認權,則會引導具有締約優勢的體育經紀公司與未成年運動員父母簽訂長期合同成為常態,導致運動員與體育經紀公司長期捆綁,別無選擇,這種價值導向無疑傷害了不特定的運動員群體。而認可追認權,則有利於倒逼體育經紀公司通過更好的服務質量贏得運動員成年後的“二次選擇”,有利於促進體育經紀行業服務水平的整體提升。

這起案件對法定代理人和經紀公司都是一個警醒:合同的締約應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別以為一紙協議就能鎖住未成年運動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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