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行政協議是否屬於訴訟請求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根據上述規定,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要有明確的被訴行政行為,只有認為被訴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對被訴行政行為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行政訴訟是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當事人所訴行政行為不明確,人民法院將無法進行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是,行政協議行為不是一個單一的行政行為,包括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以及解除等一系列行政行為。當事人針對行政協議行為提起訴訟,必須明確具體的被訴行政協議行為,籠統請求撤銷或者確認行政協議行為違法,屬於訴訟請求不明確。【(2017)最高法行申3785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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