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在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攻堅行動中,宜興警方根據線索,查獲涉嫌非法經營的犯罪嫌疑人曹某芬(女,52歲,宜城人)。
經查,曹某芬作為我市某公司實際經營管理人,在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了賺取利益,通過聯繫訂單、中間商訂貨等形式,多次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過氧化二異丙苯,並向我市多家電纜企業等單位非法銷售,用於企業化工煉膠,涉案金額達60餘萬元。
【過氧化二異丙苯】
又稱硫化劑DCP
屬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曹某芬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並銷售給企業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目前,曹某芬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什麼是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構成非法經營犯罪適用第四項,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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