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創設“死緩”刑名前後

“死緩”即緩期執行的死刑,是毛澤東主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創設提出的一個全新刑名。這一刑名的提出及相關制度的創立,既為古今之獨創,亦為中外之首創,是毛澤東“慎刑”思想和我黨“少殺慎殺”政策的具體體現。它符合中國古代“重德慎刑”的歷史傳統,又適合世界刑法限制死刑乃至廢除死刑的未來走向,是毛澤東對世界刑法學的一大貢獻,具有獨特的歷史、社會、政治和法律意義。

“死緩”刑名的創制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結束了中國長達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歷史,改變了中國數億人的命運,並引起了世界政治格局的巨大變化。因此,必然遭到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瘋狂反對、破壞和顛覆。

國民黨敗逃臺灣後,在大陸遺留下了大批的特務、土匪、惡霸、反動黨團骨幹、反動會道門頭子等反革命分子。他們利用新生政權立足未穩之機,頻繁從事各種破壞和搗亂活動,如炸燬工礦、鐵路、橋樑,焚燒倉庫,搶劫物資,殺害幹部,妄圖顛覆新生的人民政權。朝鮮戰爭爆發後,他們甚至認為“第三次世界大戰即將爆發”,“蔣介石即將反攻大陸”,反革命活動更加猖獗。

據統計,在1950年大半年時間中,新解放地區共有40,000餘名幹部和群眾遭到反革命分子的殺害。其中,僅廣西就有3000餘名幹部被殺。與此同時,美國的情報機構也派出特務潛入我國內地,發展組織,刺探情報,企圖暗殺中共領導人……

為了鞏固新生政權,穩定社會秩序,1950年3月,黨中央向全國各級黨委發出了《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要求各地對從事各類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嚴加清查。同年10月,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把戰火燒到了鴨綠江邊,國內反革命分子的氣焰更加囂張。為此,黨中央再次發出《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強調“必須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必須對一切“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分子,“予以嚴厲制裁”。同時,要求堅決糾正鎮壓反革命中“寬大無邊”的偏向,貫徹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頒佈了經毛澤東親自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使鎮反運動有了法律依據和統一的量刑標準。這一條例共列出11種反革命犯罪情形,並規定: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

但是,由於死刑遍及上述各類反革命罪行,而我國立法工作又處於初期,因此《條例》條文顯得過於簡略,情節重大與情節較輕之間難以進行具體區分和量化,致使後來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現了鎮反擴大化等“左”的偏向。

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為了既“穩、準、狠”地打擊反革命分子,又儘量避免誤殺、錯殺,毛澤東提出了“死緩”這一刑名。

“死緩”刑名的提出過程

毛澤東歷來主張“慎刑”。儘管反革命分子極為猖獗,但他仍然堅決反對亂殺、濫殺。在鎮反運動中,毛澤東為我們黨制定的政策、方針是:“對反革命分子實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和“打得又準、又穩、又狠的方針”。毛澤東解釋說:“所謂打得穩,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準,就是不要殺錯。打得狠,就是要堅決地殺掉一切應殺的反動分子(不應殺者,當然不殺)。”這一方針政策,充分體現了毛澤東的“慎刑”思想。

毛澤東創設“死緩”刑名前後

1951年5月,羅瑞卿在北京市各界代表擴大聯席會議討論處理反革命罪犯問題的大會上講話

然而,由於當時我國正處於政策制定和實施之初,具體哪些應殺,哪些不應殺,並沒有一個十分明確和清晰的界定標準。

1951年1月21日,毛澤東致電上海市委時指出,所謂應殺的反動分子是“真正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次日,他又致電中共華南局指出,應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應該是“與剿匪有關的匪首、惡霸、大特務”和“與剿匪無關的反革命重要分子”。24日,毛澤東在一批語中指出:“應當放手殺幾批”的是“匪首、慣匪、惡霸及確有證據的重要特務和會門頭子”。29日,毛澤東致電中南軍區等,指出應嚴厲鎮壓反革命,“大殺幾批匪首、慣匪、惡霸及罪大的會門頭子和特務分子”。2月26日,毛澤東就繼續剿匪問題致電葉飛等人時,指出:“一切為人民所痛恨的匪首、慣匪及惡霸”,在人民同意的情況下,應“堅決迅速地處以死刑”。28日,在另一批語中又指出:“有些罪大的從犯應判死刑,不在脅從不問之列”。

此後,鎮反中“殺”與“不殺”的界限開始逐漸明晰起來。4月2日,毛澤東在轉發各地的一個報告中批示:“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30日,在另一批示中說得更為明確,他指出:“凡有血債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殺不能平民憤者,應堅決殺掉,以平民憤而利生產。”5月8日,毛澤東再次指出:“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姦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由此可見,在1951年近半年的時間中,毛澤東對應殺的反革命分子的標準和範圍,經歷了一個由寬泛到嚴格的過程。

與此同時,為了防止出現錯殺,毛澤東還明確界定和擴展了“不殺”的範圍和標準。1951年1月22日,毛澤東指出:“鄉村普通惡霸及不法地主,則由農民鬥爭、監視及由人民法院判刑”,無需判處死刑。24日又說:“為了不致弄錯,使自己陷於被動,對尚無證據的特務及會門頭子,應當進行偵查,取得確證,而不要隨便捕人殺人。”2月17日,在向民主人士介紹鎮反情況時,毛澤東說:“對可殺可不殺的那一部分人,應當判處徒刑,或交群眾監視,用勞動改造之,不要殺。如同寬大應有邊,鎮壓也應有邊。”3月9日,毛澤東在一則批示中寫道:“在那些已經實現了徹底鎮壓方針的地方,則要停一下,不要多捉多殺了。無論什麼地方,都要有計劃,講策略,作宣傳,不殺錯。”29日又強調:“反革命早幾天殺,遲幾天殺,關係並不甚大。唯獨草率行事,錯捕錯殺了人,則影響很壞”,因此他要求各地“對鎮反工作,實行嚴格控制,務必謹慎從事,……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要捕錯殺錯。”

這年4月30日,毛澤東更是創造性地提出了“死緩”這一全新刑名和創制思路。他說:“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又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兩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凡判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應組織他們勞動,不能吃閒飯)。這樣,主動權在我們手裡,爾後要怎麼辦都可以。”

“死緩”制度的確立與延續

毛澤東提出“死緩”這一刑名和思路後,並沒有要求各地立即照辦。他認為,這樣的處置方式事關重大,因此建議公安部就這一問題展開深入討論,在徵求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再作相關決定。

與此同時,毛澤東還將他的這一設想,提到了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進行討論。中央政治局一致同意了這一設想。

1951年5月8日,毛澤東代表黨中央親筆起草了《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再次強調:“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以管制監視者外,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又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過例如強姦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餘,一律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並且還規定了判處“死緩”的比例,指出:在應殺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一二列為可判死刑者,把十分之八九列為可判“死緩”的比例。同時強調:“在處決反革命問題上,鄉村已達人口千分之一(在西北地區為千分之零點五)、城市已達人口千分之零點五者,應即停止大批地殺人。”另外要求,“應明確地規定:凡介於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凡介於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

隨後,公安部在充分討論研究的基礎上,在北京召開了全國公安會議,正式確定了“死緩”的刑名,並作出了《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這一決議,是毛澤東在進行了逐字逐句、仔細推敲修改的基礎上,批准發佈的。

這樣,毛澤東關於設立“死緩”刑名和建立“死緩”制度問題,就以“全國公安會議決議”的形式被正式確定下來,並在後來成為我國一項獨有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由毛澤東親自創設的“死緩”刑名和法律制度,得到了我國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秉承和完善。如1979年我國《刑法》第三章第五節關於“死刑”的五個條文(第43條至第47條)中,就有四個條文涉及“死緩”,成為“死刑”條文中的主體部分。1997年的《刑法》繼承了以前刑法中關於死刑的規定,只是略有變更。後來的其他各種刑法修正案,也都堅持了以往的基本精神。

“死緩”刑名的提出和相關制度的創設,是毛澤東主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世界刑事法學和刑事法律制度的創造性貢獻之一。儘管後來國內有的學者引經據典,指出“死緩”古已有之,外國也曾有之,但它卻被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是新中國的一大“創造”,被譽為“東方的死刑制度”。這一制度,既符合中國實際,又適應歷史發展潮流,並進一步發展了人類法治文明成果,使中國共產黨的治國方略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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