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原漿”商標維持有效了,原因是這樣……

“春晚熟面孔”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在2016、2017、2018連續三年特約播出央視春晚後,再次成為2019年央視春晚特約廣告品牌。如此“高調”的宣傳估計令許多消費者對古井貢酒“年份原漿”耳熟能詳了吧。那麼何為“年份原漿”, “年份原漿”到底能不能註冊為商標呢?

“年份原漿”商標維持有效了,原因是這樣……

第7079302號“年份原漿”商標,由古井貢酒公司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米酒、黃酒等商品上。五糧液公司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商標無效宣告,卻被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訴爭商標“年份原漿”有效的裁定。

五糧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原告五糧液公司訴稱:

一、訴爭商標“年份原漿” 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的情形,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年份原漿”也並未經過使用具備相應的顯著特徵。

二、經查詢,存在眾多僅有“年份”、“原漿”、“年份原漿”文字的商標均已被駁回成為無效商標,其中包括第三人古井貢酒公司申請註冊的一系列“年份原漿”商標,這足以說明“年份”、“原漿”這兩個常用詞語不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均不具有顯著特徵。訴爭商標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三、“年份原漿”文字本身會對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產生誤認,且第三人古井貢酒公司在其申請註冊後的行為存在虛假宣傳,已構成“欺騙公眾”,進而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四、“年份原漿”目前已被眾多酒類企業在商品描述或名稱中大量使用,訴爭商標的註冊將會使其他同行業在使用“年份原漿”這一詞彙時受到極大限制,已生產銷售的商品也將面臨權利糾紛,第三人古井貢酒公司明知這些情況仍然註冊訴爭商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且訴爭商標本身不具有顯著性,第三人古井貢酒公司獨佔“年份原漿”文字作為商標也會擾亂原有公平的酒類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經過古井貢酒公司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顯著識別特徵,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問題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會產生不良影響,訴爭商標裁定予以維持。

古井貢酒公司(第三人)辯稱:其提交的中國釀酒工業協會關於《年份原漿》一詞的說明證據證明,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作為專業性的行業組織,對“原漿”一詞的意見明確,強調“原漿”不是釀酒專業術語,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級,僅是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年份原漿”非國家標準“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古井貢酒公司提交的白酒行業彙編國家標準對此亦有證明。

此外,根據古井貢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漿”商標所獲榮譽、 “年份原漿”商品銷售合同及發票、“年份原漿”商品廣告合同及發票、廣告照片、“年份原漿”宣傳資料、“年份原漿”大量維權證據等可以證明“年份原漿”通過古井貢酒公司大量廣泛銷售、宣傳和使用,已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獲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徵。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年份原漿” 文字本身無特殊含義,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酒類商品上,單純用作商標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固有顯著性,但是訴爭商標經過第三人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其作為商標註冊用以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識別特徵。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法律分析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也就是說,本身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誌,本是不可以作為商標獲得註冊的,其使用原本也是無法被看做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無法使該商標獲得作為商標註冊的顯著特徵,但是商標法為何又要確立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制度呢?認定某一標誌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的標準又有哪些呢?咳咳,聽好了

商標的功能是用以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某一本身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誌,是否能夠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徵從而可以作為商標加以註冊,完全是市場客觀選擇的結果。[i]如果某一標誌通過使用,相關公眾已經能夠將原本不具有顯著識別特徵的標誌,作為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加以識別,那麼對這種客觀實際的使用就應該給予法律上的確認。

法官釋法

以“年份原漿”商標無效宣告案為例,認定某一標誌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區分來源

要使原本不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獲得顯著特徵,對這種標誌的使用行為必須使其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作用。

本案中,通過古井貢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漿”商品銷售合同及發票、“年份原漿”商品廣告合同及發票、廣告照片、“年份原漿”宣傳資料、“年份原漿”大量維權證據、所獲榮譽等證據,可以證明“年份原漿”通過古井貢酒公司大量廣泛銷售、宣傳和使用,已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

2、使用意圖

顯著性的獲得,是一個主客觀相結合的結果,除了有外部的實際使用行為外,還需對當事人將有關標誌作為商標使用的主觀意圖進行考量。

原告五糧液公司訴稱第三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獨佔“年份原漿”文字作為商標會擾亂原有公平的酒類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但本案中古井貢酒公司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酒類商品上,主觀上是為了本身正常的市場經營需要,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亦沒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此外,原告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會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3、實際使用

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要綜合考量該標誌因實際使用與使用主體之間建立起唯一的、穩定的聯繫,從而使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標誌識別商品來源。

市場競爭總是在多個經營主體之間展開,因此,要判斷某一標誌是否具備區分商品來源作用,不僅要看將該標誌作為商標註冊的申請人的使用行為,也要看市場上其他經營主體是否認可和使用該標誌。

本案中,五糧液公司和古井貢酒公司作為白酒行業同業經營者,存在市場競爭關係,通過古井貢酒公司提供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判決書、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承諾書、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徵詢函回函、貴州茅臺酒廠年份原漿侵權致歉函等證據,可以證明“年份原漿”與古井貢酒公司建立起了穩固的聯繫,相關市場上其他經營主體也對此予以認可,已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秩序。(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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