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餐员,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在现代都市生活中,人们越来越离不开这些职业。如今,这些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的新兴行业正在逐渐走向正规化,其从业群体也在不断壮大。那么,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如何得到保障呢?

近日,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近三年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其中着重提到了新兴行业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都是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判决结果为何不同?

小陈是一家外卖平台的送餐员。2017年11月,他经人介绍,应聘外卖平台“骑手”。小陈通过扫描电脑后台二维码,用手机下载了该外卖平台App,通过扫描天津某网络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接单送餐,送一单得5元,按月结算,现金支付。小陈未与天津某网络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年初,小陈与该网络公司发生纠纷,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这家外卖平台的运营模式是所有订单汇总到上海某信息公司,然后由其将天津地区所属的订单传给天津某网络公司,由该公司发给小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今年3月,市二中院审结的另外一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快递小哥小李与快递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小李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小李的工资并非由被告快递公司进行发放,同时小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从属、管理关系,因此,法院对其诉请未予支持。

一个是外卖送餐员、一个是快递小哥,都是主张“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何得到的结果却不一样?

对此,市二中院民一庭庭长刘海东告诉记者,在审理这两起案件时,法庭按照“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了审理。

在外卖送餐员小陈的案例中,根据证据,员工一方受企业管理,工资由企业发放,同时员工从事的工作系公司安排的工作,所以依法认定了劳动关系。在快递小哥小李的案例中,由于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所以未予认定劳动关系。

刘海东表示,这两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在“互联网+”背景下,新兴行业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依托于“互联网+”新型经济模式,涌现了诸多新型职业,对于各主体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运营模式,立足于劳动关系有偿性、组织性、从属性的三大特征,重点把握从属性的核心要素,综合判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日趋年轻化

在发布会上,市二中院介绍了近三年来该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2016年至2018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81件,其中劳动者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9件,审结2063件,结案率为99.14%,涉及总标的额约1.77亿元。从近三年的数据来看,案件数量总体呈现逐步递增态势。

从劳动争议诉请来看,往往是“一案多求”,主要集中在确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给付、加班费用的认定和给付、福利待遇的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不仅内容多样,而且时间跨度大,有的劳动者主张的期限甚至长达二三十年。劳动者一方起诉时的期望值较高,与最终裁判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

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证据多样,且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构成记录等证据往往由用人单位一方掌握,有的案件中存在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加大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

从近年来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来看,劳动者日趋年轻化。由于受教育程度及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除工资待遇之外,一些年轻人在入职后不久,就因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发展前景等与用人单位产生矛盾并提起诉讼。其中,35岁以下的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案件增长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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