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採用公證遺囑?

案 例

一中年婦女和一年輕男子來到我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員現場詢問了解情況如下,被繼承人王某2016年一月十日因病死亡。遺有購買所得並以王某的名義登記於2010年1月10日取得產權的座落在廣州市錦城花園的商品房一套。王某的父母早年均已死亡,王某生前與張某共生育兒子小王一個兒子,張某於2009年12月20日因病死亡,王某隨後於上述時間購買上述房屋,隨後於2010年1月11日與長期照顧他的葉某登記結婚,並將房地產權證交葉某保管。

為什麼採用公證遺囑?


經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後,公證員擬受理該公證事項。在問到王某有無立有遺囑時,小王拿出2011年12月12日由XX公證處辦理的公證遺囑,遺囑內容是上述房屋有兒子小王一人繼承,與他人無關。而葉某則拿出2016年1月1日頒發的紅本本及打印的簽有王某姓名和按手印的遺囑,內容是上述房屋由葉某一人繼承,與他人無關。並稱這是王某的最後一份遺囑。

公證員隨即向XX公證處核查小王提供的公證遺囑,並分別向葉某、小王瞭解王某的有關情況,在有點眉目的情況下,去了王某生前所在工作單位和病故時所在的醫院調查王某立遺囑期間和前後王某的狀況。在XX公證處的核查回覆後,公證員約見了葉某、小王。將調查並確認得結果告知二人。

1、小王提供的XX公證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真實有效。

2、葉某提供的紅本本及及打印的簽有王某姓名和按手印的遺囑簽訂期間,王某已經躺在醫院ICU病床上,處於昏迷狀態,完全無行為能力,由王某生前所在工作單位工會出資僱人照料。醫院方面的病案也有王某當時病情詳細記載和病危通知書存根。該遺囑真實性值得懷疑。

對於本案所採用的遺囑,公證員明確告知當事人:公證遺囑。

本案為什麼採用公證遺囑

為什麼採用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 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構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本案中涉嫌偽造遺囑的法律後果

為什麼採用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若干意見》雖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但此處的“酌情減少”屬法院自由裁量的範圍。本案法院查明遺囑系偽造後,在自由裁量的範圍內判決老王及其大哥繼承母親房產及存款的一半。但此結果並非鼓勵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從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像老王大哥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據其情節進行民事制裁,比如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可見,繼承人偽造遺囑且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何謂“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 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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