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新判例來了!“老賴”無處可逃

“執行難”始終是困擾法院、群眾的一大難題,面對被執行人一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邊卻大肆揮霍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若干規定》等來應對這一困境。執行法院可對一審判決後變更的前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費,這正是說明對我國在不斷增強對“老賴”的懲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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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階段

天馬科技公司與滑雲飛因2014年8月12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引起爭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京0114民初83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天馬科技公司向滑雲飛支付拖欠的工資、社保費、醫療保險費以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天馬科技公司不服該院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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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

2018年1月4日,滑雲飛向昌平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依法受理,執行案號為(2018)京0114執351號。在一審判決作出後,天馬科技公司將法定代表人由陸興東變更為陳思泉。執行法院因陸興東作為本案合同簽訂、履行及發生爭議時天馬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長職務,對本案債務履行應負有直接責任,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於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京0114執351號限制消費令,限制天馬科技公司及天馬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陸興東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陸興東以自己目前已經不是天馬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向昌平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後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目前該案已經終結,成為執行法院可對一審判決後變更的前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費的最新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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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關鍵問題就在於,對於一審判決作出後變更的前法定代表人,執行法院能否進行限制消費。

首先,先了解一下與限制消費相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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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其次,本案中,法院確已查明,2017年8月7日,天馬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陸興東變更為陳思泉。在執行階段,陸興東已經不再是天馬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了,那麼這種情況下,執行法院到底能否對陸興東採取限制消費的措施呢?

最後,昌平區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均認為:雖然天馬科技公司在一審判決作出後將法定代表人由陸興東變更為陳思泉,但陸興東作為本案合同簽訂、履行及發生爭議時天馬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長職務,對本案債務履行應負有直接責任。天馬科技公司收到該院執行通知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對天馬科技公司及其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陸興東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堅持駁回陸興東提出的複議申請,維持原審裁定。

(作者:張月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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