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9月29日,林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利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没收作案工作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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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底刘某开始从事 “非法营运”行业,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将朱某利、康某某、哈某、徐某、杨某彬等人笼络在其周围,逐渐形成以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刘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下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为首、以朱某利、康某某、哈某、徐某、杨某彬为其他成员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利、康某某长期与刘某纠集在一起,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被告人哈某、徐某、杨某彬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据此,林西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供稿:林西县人民法院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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