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史:松贊干布的第二次整頓內政

吐蕃史:松贊干布的第二次整頓內政

|吐蕃史/週三更新/噠噠的馬蹄(撰文)|

象雄王國的覆滅代表著松贊干布基本上完成了青藏高原的統一,吐蕃王朝成了高原上唯一的王朝,完成了這一切的松贊干布再次將自己關注的重點放在了內政整理上,進行了自己統治時期內的第二次內政整頓。

事實上,從嚴格意義上講,松贊干布的第二次內政整頓才是真正的內政整頓,因為在這次的整頓中,松贊干布基本上確立了吐蕃王朝的整個政治框架結構和運行機制。之前我們所講的第一次內政整頓可以說是為這次的內政整頓打基礎,那麼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第二次內政整頓的具體內容。

1.由噶爾·東贊域松(即祿東贊)與達傑負責將吐蕃劃分為五大如、劃定十八個地區勢力範圍、劃分六十一個“桂東岱”

這個“如”呢,其實就是吐蕃政權下地方最高行政機構,但是其所管轄的內容不僅包括行政還涉及軍事、家族以及經濟等方面,比較類似於新中國建立初期所設立的六大行政區或者說是唐朝的節度使。這五如呢主要包括以小昭寺為統治中心的伍如,以雅隆昌珠為統治中心的約如,以香之雄巴園為統治中心的葉如,以柴之土巴納為統治中心的如拉以及以倉甲雪達巴園為統治中心的蘇毗如。其中,伍如的地位最高,屬於五大如中的中心如,畢竟人家是以小昭寺為統治中心的,就是和一般的“妖豔賤貨”不一樣。

十八個地區勢力範圍主要是對吐蕃王朝中一些世家大族的勢力進行劃分,同時還包括兩個吐蕃贊普的勢力範圍。在進行劃分的時候,祿東贊等人秉著松贊干布的真實想法,在劃分勢力範圍的時候動了個心眼,就是把存在著矛盾的世家大族劃分到相鄰的地區之內。通過這麼一劃分,使得吐蕃王朝中的世家大族互相監督牽制,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走向聯合的,只能緊密的圍繞在贊普周圍。

所謂“桂東岱”主要就是指“武士千戶(部)”或“軍事千戶(部、所)”,這個就有點類似於唐朝的府兵制度下的折衝府和明代衛所制度下所設立的衛所。“桂東岱”隸屬於五大如,每個“如”下面都會有十個“桂東岱”,包括八個東岱、一個小東岱以及一個近衛東岱,但是由於蘇毗地區經常出現反叛,所以在蘇毗如下面多設一個東岱。此外,在新徵服的象雄地區也設置了十個東岱,這就構成了吐蕃王朝的六十一個“桂東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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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昭寺

2.健全官制,設立告身制度。我們都知道每個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在統治自己的國家時都不能僅僅依靠自己一個人的力量來進行統治,必須依靠一套完整成熟的官僚體系來保證國家的正常運行,吐蕃也不例外。

雖然松贊干布是吐蕃王朝歷史中少有的明主,在藏族史籍中更是被看做是“觀世音”的化身,但是讓他一個人處理西藏地區所有的政事也是不可能的。松贊干布當然也明白這個道理,於是松贊干布便開始著手健全吐蕃的官制,好讓自己的負擔能有所減輕。

當然,那些關係自己地位和權力的負擔還是要繼續負擔的,可能這就叫“痛並快樂著吧”。好了,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松贊干布是怎麼設立官職的。

贊普以下設置大相(又稱大論)一人,負責處理全國政務,地位僅此贊普,相當於中原王朝中的宰相一職。大相之外又設置副相(又稱小論)一人,主要負責協助大相處理全國政務,但是副相這一職位不屬於常設官職,一般設立副相就代表著贊普對於現在的大相不滿,要利用副相來牽制大相。

大相之下又設置內大相(曩論掣逋)、內副相(曩論覓零逋)、內小相(曩論充)各一人,主管王朝內部事務。又設置都護(悉編掣逋)一人,主管王朝外部事務,比如管理屬部、對外偵察、征討等事務。此外還有主管王朝司法事務的官員整事大相(喻寒波掣逋)、副整事(喻寒覓零逋)、小整事(喻寒波充)各一人。

除此之外,松贊干布還創設了七官制,分別任命七位官員負責專門的職務,他們是域本(地方官),其職責在於以法規治理本地區的政務;瑪本(軍官),受命領兵克敵制勝;齊本(司馬官),為尊者引路,具有良好的馴馬技術;岸本(度支官),掌管糧食與金銀財物支納;楚本專門管理母犛牛、犏牛及安營賒賬之事;昌本主要管理刑事審判職責;司本是地方基層或部落首領,管理部落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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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司馬伋告身》

經過鬆贊乾布的這一番設置,吐蕃王朝的官僚體系和官僚制度至此正式形成,並且一直沿用到王朝的滅亡。

但是這時候又出現新的問題了,雖然松贊干布設置了官員制度和官職,但是必須要有什麼東西來表明官員身份的不同呀,你總不能讓官員去哪裡都帶著任命文書來表明自己的身份吧,你看中原王朝很早就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所以就規定了不同的官員有不同的官服和配飾。正好吐蕃在與唐朝交流的過程中發現了中原王朝在這方面的先進之處,於是趕緊就學了過來,並且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改造,創設了具有吐蕃特色的告身制度。據《賢者喜宴》記載吐蕃告身制度的主要內容為:

“所謂告身,最上者為金、玉兩種、次為銀與頗羅彌(一種金塗銀或金飾銀的告身),再次為銅與鐵文字告身。總為六種告身各分大小兩類總為十二級。再者,大貢論賜以大玉文字告身、次貢論及大內相賜以小玉文字告身。又,低級貢論、次內相、決斷大事等三者賜以大金文字告身。又,低級內相及次噶論賜以小金文字告身。再,低級噶論賜以頗羅彌告身。再者,寺院之阿闍黎、持咒者及高低級權臣等,賜以大銀文字告身。對於保護(王臣)身體的本教徒、侍寢官員、管理坐騎人員(或譯“堪輿家”)、保衛邊境哨卡者以及守衛宮廷之最高處者等等,均授以小銀文字告身。父民六族等授以青銅告身。如本授以銅文字告身,作戰勇士賜以鐵文字告身,灰白色硬木並畫以水紋的文字告身,授予一般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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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金印

其實,說實話我一直覺得吐蕃沒有采取官服區分是因為他們那裡缺少絲綢和絲織品。好了,言歸正傳,可以說,松贊干布通過設立告身制度將整個吐蕃王朝的所有臣民都囊括到了一個新的等級制度之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專屬身份標誌,從而也加強了贊普對臣民的控制。

3.也是松贊干布整頓內政的最後一點就是創設法律

,以法律的形式來維護吐蕃的社會穩定與等級秩序,保證自己整頓內政的措施不會因為“人走茶涼”而被廢棄。

首先是《六種大法》,主要包括六部法典,分別是《以萬當十萬之法》、《十萬金頂具鹿之法》、《王朝準則之法》、《扼要決斷之法》、《權威判決之總法》、《內府內法》。其中《以萬當十萬之法》主要規定的是行政制度方面的內容,比如朝中大臣祿東贊等人的職責等等。《十萬金頂具鹿之法》則主要規定的是吐蕃王朝通行的度量衡制度。《王朝準則之法》主要內容是指出事物的可行與不可行,主要用於處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屬於訴訟法。《扼要決斷之法》、《權威判決之總法》和《內府內法》則規定了案件判決時主要的依據和判決準則,還包括對於一些特殊案例應如何進行判決的規定,比如遇到雙方都犯罪時該怎麼判決。

其次是《純正大世俗法十六條》和《戒惡十法》。主要包括不準殺生之法、不授則不取之法、勿淫之法、禁誑言之法、飲酒節制之法、奴隸不造反及不掘墓之法等等,可以說這些法律基本上涉及到了吐蕃臣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最後是《六決議大法》,主要內容包括:供養王者、獻納賦稅、“桂”(武士)行使鎮壓職能,使“揚更”(奴隸的奴隸)有所依恃,“更”(奴隸)不被派作“桂”(意為“奴隸不被派作武士”)、女不參政、保衛邊境、馳馬不得穿越園田、克敵保民、行十善杜絕十不善等。

此外,還包括一些其他雜七雜八的法律,這裡就不多講了。

至此,松贊干布第二次整頓內政基本完成了,整個吐蕃王朝也進入到了正常的運行軌跡,從而也為吐蕃王朝之後兩百多年的統治奠定了基礎。

參考文獻:《賢者喜宴》、《紅史》、《西藏王統記》、《西藏王臣記》、《新唐書》、《舊唐書》、《資治通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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