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懂法”的當事人,能把律師折騰死

01.、現在的當事人越來越懂法,這是時代的進步。

有些當事人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第一時間不是諮詢律師,而是先上百度搜索相關的法律、案例和網上的觀點。有的當事人搜索到的內容比律師知道的還多,然後拿著自己搜索的結果去諮詢或者委託律師。

太”懂法”的當事人,能把律師折騰死

由於對相關法條有了簡單的瞭解,加上網上的各種觀點,當事人對於案件有了自己的認知,形成了自己的觀點,有了明確的訴求。聘請律師後就會要求律師按照自己的訴求來維護權利,如果律師的觀點和自己不一致,或者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當事人就會懷疑律師的能力。

但法律上的權利和司法實務之間有著很大的差距,不是法律規定了的權利,當事人就當然地能夠享有。因為享有權利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並且每個案件都不同,網上的案件與本人的案件並不完全相同,且網上解答的水平也良莠不齊,有的根本就不是法律人士,信口開河而已,其觀點不能作為認定自己案件事實的依據。

而當事人往往不這樣想,在不能實現自己權利的情況下,他們往往不是歸因於其對法律片面的理解,而是認為律師不夠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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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以刑事案件為例。

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般都會特別關注以下幾個問題:取保候審、不起訴、無罪判決、判處緩刑、減輕處罰、減刑和假釋、保外就醫等。

這些都是對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利的處理結果,要麼讓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無罪;要麼讓他們暫時恢復自由或者提前出獄;要麼能減輕處罰。總之,這都是被告人及其家人極力追求的目標。

一個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人在每個階段有著不同的期待,目標卻是一致的。在偵查階段,要求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室居住;在審查起訴階段要求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最好能判無罪,其次能判緩刑,再不行能減輕處罰也好;到了監獄服刑了,期盼減刑、假釋,或者保外就醫。

總之不放棄一切努力。

而這些他們都希望通過律師來完成。

這些訴求確實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辯護律師有義務為他們爭取最大的利益。但對於可以享有的權利,與實際應該得到的權利之間並不完全一致,不能強求律師在每個環節都能實現這些權利。律師能通過辯護實現其中的一兩項權力,都已經非常難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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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有一位被告人李某涉嫌詐騙罪,其家人來委託律師,把上述各項訴求幾乎演練了一遍。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是:李某應聘到某網絡公司,以美女頭像為誘餌,以談戀愛為幌子,通過網上聊天勾引一些人玩網絡遊戲,讓對方進行充值或者購買裝備,騙取對方錢財。案發後,公司被抓捕了四十多人,李某排列第三十名左右,涉案金額三萬多元。

案發後,李某家人在網上進行了充分的查閱,瞭解了李某可能判處的刑期以及在刑事訴訟中應該享有的權利,然後到律師事務所委託律師。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向律師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提出來給李某辦理取保候審。因為他們自己判斷出按照李某的涉案金額,應該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個幅度內量刑,而這刑期符合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所以要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但經過律師向辦案單位申請,辦案單位不同意為李某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理由是本案有同案犯在逃,並且當地司法部門正在打擊盜竊詐騙犯罪,對所有涉嫌詐騙集團犯罪都不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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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認為不可思議,為什麼法律明明規定可以取保候審的,辦案單位一句話就不行了?是不是律師溝通能力不夠?在公安機關沒有關係?

案件到了法院審判階段後,李某家人要求對李某判處緩刑。經辯護律師申請,並和公訴機關及法院溝通,法院向李某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郵寄了函件,要求對李某平時的表現進行調查,函詢司法行政部門是否同意對李某進行社區矯正。李某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函覆同意對李某進行社區矯正。

這樣就基本確定可以對李某判處緩刑了,但在法院宣判時卻對李某判處了一年六個月的實體刑,判決宣判當天將李某收監了。理由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管級別,該級別以上的所有被告人都判處實體刑,不判緩刑。

李某及其家人覺得法院是故意刁難,更是認為律師沒有盡到辯護職責。

李某被收監後,其家人就開始詢問律師李某什麼時間可以減刑。律師告訴其家人,李某被判處的刑期太短,不到減刑的節點就該出獄了。所以,正常情況下李某沒有減刑的可能。也就是說李某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要坐滿,基本沒有減刑的可能。

太”懂法”的當事人,能把律師折騰死

李某家人很失望,對律師也更失望!

李某被投牢服刑後,李某家人又打電話詢問能不能假釋或者保外就醫。

這會律師真的頭大了!

律師告訴李某家人,李某身體健康,沒有重大立功和重大疾病等情節,既不可能假釋,也不可能保外就醫。

李某的家人問,這麼多有利的事,你怎麼一件也辦不到呢?

律師無語。

李某家人是每個環節都不放過,有棗沒棗先打三杆。

這是他們的權利。

這個案件判處了很短的刑期,實際對李某從輕處罰了,辯護律師盡到了職責,李某家人對於判決結果應該滿意。但他們的目標是先辦取保,後判緩刑;實在不行假釋或者保外就醫。所以他們對於結果並不滿意,對律師也不滿意。

太”懂法”的當事人,能把律師折騰死

​04

一個“懂法”的當事人如果溝通的好,是律師的助手,如果溝通不好,對律師來說是不盡的麻煩。

有些自以為“懂法”的當事人,其實不過是查閱了一些散裝的法條,收羅了網上的一些觀點,便以此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認知,並以此來要求律師。

當事人所謂的“懂法”其實只是一知半解,對於法律實務知之甚少,只看到法律的規定,而不顧及司法實踐,可謂是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法律規定的權利往往是“可以”這樣做,而不是必然這樣做。就像很多人都希望能對服刑後的家人假釋或者保外就醫,但他們只知道假釋和保外就醫的法律規定,卻不瞭解在當前的司法實務中,絕大部分案件都沒有假釋或者保外就醫的可能!

法律規定和司法實際往往相去甚遠,按照書本上或者網上的知識照葫蘆畫瓢,是靠不住的。

太”懂法”的當事人,能把律師折騰死


舉個例子,很多人習慣在網上搜索醫療保健知識,然後對著自己的症狀買藥吃。如果是感冒之類的頭疼腦熱,確實可以自己買些藥吃。但如果是心腦血管之類的疾病,就不是網上的知識或者書本知識所能解決的了,一定要到醫院找專家進行診療,不然吃錯藥是會出人命的。

法律實務也是如此,有些人遇到問題不是諮詢律師,而是在網上搜索個模板就跟別人籤合同;按照網上的格式自己寫訴狀去起訴。結果自己起草的合同把自己套進去了,自己寫的訴狀讓自己被動而敗訴。

太”懂法”的當事人,能把律師折騰死

司法實務是專業性、綜合性極強的實踐活動,不是憑藉書本知識和一些散裝的法律條款就能應對的,一定要聽專業律師的,聽取律師忠實的建議,爭取能掙到的權利。如果每個人搜索幾個法條,找到幾個案例就可以判定案件,那就不需要法官了,更不需要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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