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白雲電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廣州白雲電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3861 證券簡稱:白雲電器 公告編號:臨 2019-071

廣州白雲電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8年12月13日,廣州白雲電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獲知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胡明光先生因涉嫌內幕交易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編號:沈稽局調查通字[2018]032號)。詳見公司於2018年12月15日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35)。

2019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胡明光先生的通知,胡明光先生於2019年9月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以下簡稱“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2號)。詳見公司於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9-070)。

2019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胡明光先生的通知,其於2019年10月19日收到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處罰結果如下:

根據胡明光先生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遼寧監管局決定對胡明光先生處以2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指定銀行賬戶(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遼寧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次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針對胡明光先生個人,不涉及公司事項,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證券日報》,有關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體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州白雲電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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