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如何解?這一樁案件告訴你!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4日,唐某與向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唐某玉。同年9月16日,因感情破裂,兩人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有一項特別註明:欠鎮寧自治縣信用聯社借款人民幣100,000元與唐某無關。

由於向某未能及時還款,鎮寧信用社起訴唐某與向某連帶償還該筆借款,鎮寧法院因此對唐某的工資進行執行還款。唐某不服,向鎮寧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向某支付唐某償還鎮寧信用社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幣111,271元。

向某辯稱,該筆借款是原告的婚前債務,而且並沒有證據證實原告已經償還完畢。同時,原告未曾履行離婚協議,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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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1、該筆借款是否屬於唐某個人的婚前債務?

2、該筆借款是否需要妻子向某共同償還?

【法院判決】

原告唐某同被告向某雖然在離婚時協議約定“向某名下的房產歸向某所有;欠鎮寧自治縣信用聯社借款人民幣100,000元與唐某無關。”但該約定中“欠鎮寧自治縣信用聯社借款人民幣100,000元與唐某無關”的約定項,基於原告唐某與被告以裝修房屋名義貸款,其中貸得的款項中80,000元並未用於裝修房屋,而是用於償還原告唐某個人婚前債務的事實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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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寧法院於2017年3月10日分別作出(2017)黔0423執24號執行裁定書和(2017)黔0423執2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提取唐某和向某的工資收入均扣劃到開戶銀行為鎮寧信用社同一賬戶(賬號:2369010201262100010534)。原告唐某提供的還款記錄不能證實已償還鎮寧縣信用社的111,271元是原告唐某一人償還的事實。

以上,原告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權利,原告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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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婚前債務應該認定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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