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當庭宣判

河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當庭宣判

2019年5月10日,河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在河口縣法院一樓大法庭開庭審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幹部、社區群眾、被告人親屬等80餘人參加了旁聽。

河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當庭宣判

2018年1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雲GBR603貨車從蒙河高速公路K214、K203附近非法開口處多次出入蒙河高速公路。被告人朱某某反覆多次駕駛車輛通過非法道口出入高速公路,足以使正常過往的車輛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河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當庭宣判

控辯雙方就罪與非罪問題進行了激烈交鋒。公訴人從事實、證據、犯罪本質特徵、構成要件等方面對法律適用進行論證,並進行法庭教育,清晰地向法庭表達了公訴方在焦點問題上的態度。

河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當庭宣判

經過2個小時的庭審,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表現綜合考量,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扣押在案的車牌號為雲GBR603貨車一輛,依法予以沒收。

河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當庭宣判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構成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一名駕駛車輛通過非法開口處出入高速公路的司機,雖然事前未與私開道口的人員合謀 ,但反覆多次駕車通過道口出入高速公路,由於其行為足以使正常過往的車輛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和公私財產的安全,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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