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就是5·15打擊與防範經濟犯罪宣傳日了
為了讓你全方面漲姿勢
經偵君在此推出5·15系列專題
每期講述一個經濟犯罪類型的典型案例
讓你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本期推出的是職務犯罪類典型案例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腐敗
現在越來越多企業開始重視內部反腐
作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員工
很有必要了解哦
案例:公司財務經理周某某挪用資金案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周某某擔任金某某公司財務經理職務,掌管公司銀行賬戶的U盾,負責執行公司資金的調撥。2016年4月20日開始,周某某為獲取個人利益,利用其掌管公司銀行U盾及複核U盾的便利,私自將公司存放於監事劉某某個人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以及公司賬戶內資金轉至其個人賬戶用於買賣股票,累計虧損539,524.90元,之後開始在廣東冠某石化產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新疆中某商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日某期貨等平臺進行期貨買賣,產生虧損25,401,336.91元,為填補虧空,於2017年7月開始到澳門賭博,虧損17,792,764.47元。至2018年6月,周某某共計挪用公司資金19筆合計96,250,000.00元,上述資金至案發時除已歸還公司外,至今尚有43,733,626.28元沒有歸還公司。
周某某涉嫌挪用資金一案,由被害單位金某某公司委託員工於2018年11月12日控告至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經立案審查,我局於同年12月4日立案偵查。2018年12月4日,周某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1月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周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金某某公司43,733,626.28元人民幣歸個人使用,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涉嫌挪用資金罪。等待周某某的將是法律的嚴處。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類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主要表現為三種類型: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營利活動指購買股票或者債券等活動。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非法活動指賭博等活動。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溯標準的規定》第76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防範提示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腐敗,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內部反腐,企業的反腐也成了社會的熱點。公司的腐敗主要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多種方式。作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員工,就算有職務方面的便利拿到好處也不能隨便伸手。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提醒你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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